祖W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5-12-18
【标题】故意伤害、民事侵权、破伤风、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刘某在码头被齐某打伤后造成髌骨粉碎性骨折,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后住院进行医疗救治。在住院期间出现破伤风感染问题,后转院至威海市中心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因治疗无效死亡。后尸检确认为破伤风感染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后刘某家属委托路宗兴及张跃峰律师进行维权,本案历经司法鉴定后,一审判决三被告按照各自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齐某再审申请,最终全面实现了维权目标。
【基本案情】
刘某涛与齐某是同一渔船的船员,刘某涛于2023年9月30日在船上因口角发生撕扯过程中刘某涛被齐某攻击,从船舷掉落到船板上,导致刘某涛入某岛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某岛人民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2023年9月30日在某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刘某涛入院后,某岛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消肿、活血防栓等处理,并于2023年10月2日在股加坐神经阻滞麻醉下行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钢丝张力带内固定术,术后进行七叶皂苷钠消肿、低分子肝素活血防栓治疗。2023年10月8日刘某涛服用去痛片后腹胀不适,胸闷阵发性发作,经检测排除肺栓塞及肠系膜血栓,刘某涛随后出现咀嚼肌及颈肌紧张,某岛人民医院考虑存在破伤风可能,建议刘某涛转上级医院治疗。2023年10月9日,刘某涛转入某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某市中心医院诊断,刘某涛为破伤风感染,某市中心医院对其给予抗感染、静脉补充等治疗。2023年10月10日,刘某涛病情危重,经其家属同意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病区进行呼吸机辅助呼吸、镇静镇痛、抗破伤风毒素、肌松、抗感染、清创、维持水电解质平衡、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刘某涛病情危重,某市中心医院向其家属交代病情,其家属因家庭内部原因,要求不再进行机械通气等治疗。2023年10月20日,刘某涛死亡。祖W秀、杨Y艳、刘C为刘某涛第一顺位继承人,认为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在刘某涛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诊疗过错,故向先前的侵权人齐某与二医院提起诉讼。
祖W秀等提交某岛人民医院病案、某市中心医院病案,以及2023年9月29日、2023年9月30日、2023年10月3日刘某涛于某岛人民医院拍摄的髌骨影像学图片,证明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拍进行诊疗的事实。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刘某涛符合因破伤风杆菌感染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某岛人民医院质证称,对刘某涛因破伤风死亡的结果有异议,所有的细菌培养结果都不倾向于存在破伤风梭菌,在没有得到确切的破伤风细菌感染的情况下就断定患者是因为破伤风死亡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岛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祖W秀、杨Y艳、刘C赔偿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合理花销17090.05元的15%即2563.5元,以及刘某涛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合理花销与死亡赔偿金、病案复印费、丧葬费(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1206493.46元的40%即482597.38元,以及鉴定费(某司法鉴定所)10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535960.88元;
二、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祖W秀、杨Y艳、刘C赔偿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合理花销17090.05元的55%即9399.53元,以及刘某涛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合理花销与死亡赔偿金、病案复印费、丧葬费(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1206493.46元的15%即180974.02元,以及鉴定费(某司法鉴定所)4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96423.55元;
三、被告某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祖W秀、杨Y艳、刘C赔偿刘某涛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合理花销与死亡赔偿金、病案复印费、丧葬费(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1206493.46元的10%即120649.35元,以及鉴定费(某司法鉴定所)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33349.35元;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三被告未提交足以反驳某司法鉴定所、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对齐某的异议,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书面回复证实,2023年10月8日以后医院为刘某涛所行的检查虽与膝部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属于为排查骨折常见并发症所做的合理检查,齐某未提交证据推翻该回复意见,故本院对某司法鉴定所、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回复意见予以采信。结合鉴定意见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某涛在与齐某相互撕扯的过程中,从船右舷掉落在船上导致右髋骨骨折,齐某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应对这一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涛在与齐某相互撕扯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就该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某岛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有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在该院治疗费用增加等),故本院酌定对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治疗骨折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某岛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刘某涛自负30%的责任。刘某涛在某市中心医院的诊治中因破伤风死亡,依据鉴定意见,齐某、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共同造成刘某涛的死亡结果,故本院酌定对刘某涛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破伤风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最终的死亡结果,某岛人民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市中心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祖W秀等主张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14918.35元,在某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65623.56元,共80541.91元。祖W秀等提交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真实有效,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祖W秀等主张刘某涛的死亡赔偿金为1031420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对该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祖W秀等主张刘某涛共住院20天(某岛人民医院9天,某市中心医院11天),每天100元,故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共计2000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对该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护理费,祖W秀等主张刘某涛由其亲属一人护理,护理费共2825.8元,刘某涛在某岛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271.7元,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554.1元,计算方式为202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575元除以365天乘以住院天数,该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祖W秀等主张该费用为50418.3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对该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病案复印费,祖W秀等提交复印费发票证实复印费为475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对该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丧葬费,祖W秀等主张丧葬费为54902.5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对该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
关于交通费及住宿费,祖W秀等主张交通费用总额为5365元,住宿总额为220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祖W秀等主张的交通费5365元为刘某涛死亡后产生,而非刘某涛就医期间产生,因刘某涛于2023年10月9日转入某市中心医院等,本院酌定该费用为1000元。祖W秀等主张住宿费2208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尸体保存费,祖W秀等主张该费用为1460元,祖W秀等提交的发票证实该费用包含遗体消毒、冷冻、抬尸、火化以及殡葬用品等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祖W秀等主张某岛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齐某、某市中心医院分别各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的行为与刘某涛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祖W秀等作为刘某涛的直系亲属精神上受到损害,故本院认定某岛人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齐某应向祖W秀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数额调整为某岛人民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某市中心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祖W秀等支付鉴定费27000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岛人民医院承担10800元(27000元×40%)、某市中心医院承担2700元(27000元×10%)、齐某承担4050元(27000元×15%)其余部分由祖W秀等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观点】
本案系人身损害加医疗损害复合致死,且符合多因一果情形,经办案件先涉刑事后民事起诉,且将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并案处理更符合委托人维权需要,代理律师经过多次与检察官及法官沟通成功将案件并案处理并在司法鉴定中明确各方责任,相关责任比例也在规定范围内争取到较高赔偿比例,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最大化利益。案件历经刑事侦查、公诉程序、民事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程序较为复杂。特别是山东省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确认刘某系齐某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共同导致同意损害后果,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准确认定侵权主体的过错,一案解决矛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后续为此类复杂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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