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温潜油电机保护器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关键词:非单位任务;利用单位未公开技术;专利权归属

承办律师:王涛

基本案情:

1.原告诉请

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是稠油热采高温潜油电泵领域集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于一体的国际领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长期以来的深入研发,原告在油田稠油热采设备研发和设备制造领域产出了大量价值很高的技术成果,投入实际生产,为国家在稠油热采领域的知识产权自主化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案涉发明专利申请“一种用于高温潜油电机的金属囊式保护器”(ZL202010434211.1)系被告一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二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于2020.05.21提交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已经研发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一致,该申请记载的发明人中白某(技术负责人、副总经理)、曾某(副技术负责人)、李某某(电气组负责人、产品测试负责人)、李某(生产部部长)为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前员工,是参与原告同一技术内容研发的技术人员或相关技术实施的负责人,上述人员均从原告离职不足一年。其中白某、曾某、李某某、李某与原告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有义务对原告企业技术成果保守秘密。案涉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均为原告的在职员工或从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离职不足一年的前员工,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被告明知案涉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的研发成果,仍然将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的技术成果据为己有并申请发明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根据《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本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

2.争议焦点:

虽然不是单位任务,但主要利用单位未公开技术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由此构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3.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案外人曾某等人曾在原告处工作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其次,2020年5月21日,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高温潜油电机的金属囊式保护器,发明人为曾某等。

第三,案外人曾某等人曾作为原告组织“SAGD电潜泵”项目研究团队成员并参加高温潜油电泵“98大扭矩保护器”的相关研发活动,原告的《SAGD高温电潜泵科技成果鉴定材料》(2016年3月)中的具体组件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与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争议专利申请组件之间连接关系相同。

第四,尽管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陈述已于2021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案涉发明专利申请,但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

第五,技术成果的部分发明人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在一些会议中已经提出发明创造的初步设想,又在一些未公开的图纸上进行改进,应当认定是利用了原告特有的技术条件。

第六,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并未证明其他人员对技术方案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也未能证明跳槽的发明人利用了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是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综上,案涉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所有。

案件亮点:

1.本案的代理结果是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本案同时入选辽宁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2021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且在典型案例排名中均为第一。

典型意义:

1.虽然不是单位任务,但主要利用单位未公开技术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2.发明申请权是发明创造完成人对于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既包括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也包括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撤回专利申请等权利。

律师心得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根据专利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单位的任务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单位的任务又包括本职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物质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如资金、设备等和技术条件如技术秘密、未公开的资料等。如果仅是利用公开的技术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具体到本案,首先,争议技术成果的部分发明人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在一些会议中已经提出发明创造的初步设想,又在一些未公开的图纸上进行改进,应当认定是利用了原告特有的技术条件。其次,发明创造申请的发明人中还包括一些被告公司的员工,如果发明创造也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完成本职工作,那么技术成果可能成为双方共有。但在审理中,被告并未证明其他人员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也未能证明前述跳槽的发明人利用了被告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是完成被告单位交办的任务。因此,应认定申报专利的技术成果归原告所有。

2.对专利申请权应作广义的理解

专利申请权,一般是指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撤回专利申请等权利。在申请撤回后,权利即告消灭。而申请专利的权利则是指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享有的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的权利。虽然两种权利最终都指向发明创造,但由于从专利审批程序的角度来看,该发明创造处于不同的阶段(申请后授权前、申请前),因此其权利的内容和效力是不同的。民事争议中的专利申请权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还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该项权利并不因非专利申请权人放弃专利申请而灭失,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恢复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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