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与被告深圳某文化发展公司、某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25-12-18
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公知技术
承办律师:武艳娇、马云鹤
基本案情:
1.原告诉请:本案原告秦某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深圳某文化发展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品牌所有人、某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经营者,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生产者,三被告共同委托我所(以下简称我方)。涉案专利为一种弹力软轴乒乓球玩具,涉案产品为一种乒乓球玩具,原告诉称我方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争议焦点:
案涉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以及案涉专利是否为公知技术。
3.律师代理意见:
(1)案涉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我方认为案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弹力支撑杆上套接弹力套,通过弹力调节套相对于弹力支撑杆上下移动,将其弹力重心转移,从而调节弹力支撑杆的弹力。而案涉产品的白色固定卡件与弹力调节套的作用并不相同,案涉产品的白色固定卡件是稳定连接上下套接的两根弹力支撑杆的部件,该部件不能离开两杆的连接位置,不能通过上下移动来改变弹力重心,两者作用完全不同。在案涉产品没有落入案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与从属权利要求2-10相比,案涉产品均不包含弹力调节套的技术特征,因此也没有落入案涉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保护范围。
(2)案涉专利为公知技术。通过检索,我方提供了两篇申请日在前的专利文件,构成现有技术,案涉产品包含乒乓球、碳钎杆、硅胶固定卡扣、无螺纹直插塑料套管及底座的技术特征,其中无螺纹直插塑料套管相当于底座杆或固定杆,硅胶固定卡扣相当于紧固装置,这些技术特征已经在CN201022950Y、CN204910701U的专利中披露,属于现有技术,案涉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被现有技术披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4.判决结果:
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6、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亮点:
本案诉讼策略的选择上,通过对案涉专利的评估,认为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比较稳定,没有选择申请专利权无效。而是通过对比案涉专利与案涉产品技术特征,发现看似相同的两个技术特征,其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完全不同,从而解决了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两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该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
对方根据其持有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我方发起了另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我方通过分析另一实用新型案涉专利,认为专利权并不稳定,从而主张了专利权无效,没有选择直面应诉,该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我方节省了诉讼成本。
典型意义:通过对比案涉专利与案涉产品技术特征,发现看似相同的两个技术特征,其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完全不同,从而解决了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两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因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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