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研发公司与某高校教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25-12-18
关键词:侵害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归属
承办律师:武艳娇、仇辉
基本案情:
1.原告诉请:本案原告为某高校教授,带领团队与本案被告2即A公司合作研发电厂锅炉炉膛温度场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度场系统”)项目,被告1马某曾为原告团队成员,现为被告2公司股东,被告2是温度场系统项目的发起者、筹划者、组织者和研发者,原告主要负责温度场成像部分,被告2负责下位机电路改造部分,但是原告带领的项目组实验屡次失败,基于原告技术合作研发的前述项目归于失败,在此期间,原告未与被告1签订任何协议或保密协议,原告亦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原告与被告2 合作研发的上述项目失败后,被告2摒弃了原告的技术,转而进口了美国某公司的锅炉监控处理器控制组件,另行组织了包括被告1及其他成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最终研发成功案涉温度场监测系统,并以被告2的名义申请了案涉3个专利和5个软件著作权,案涉专利和软著属被告2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被告2研发的案涉温度场监测系统为国内领先技术,在全国发电厂广泛应用,市场价值极高。
原告起诉主张案涉3个专利和5个软件著作权归其所有,要求被告1、2停止侵权,并同时主张被告1、2向其赔偿400万元及其他费用12万元。
2.争议焦点:
(1)案涉技术信息的权属问题。被告主张:原告就案涉技术不享有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案涉技术为借鉴美国进口设备通过观察上市产品而来,与原告主张的其自有技术有本质差别,属于被告2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案涉技术项目的领导者为被告2,原告根本不掌握案涉技术,原告未能提供备案的案涉计算机软著源代码;追溯至合作之初,原告的单位为项目共有者,原告无权单方享有归属权益。
(2)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被告主张:原告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均为相关技术的概念或名称,不涉及技术方案、参数、数据、程序代码等具体内容,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也未能明确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不是技术方案本身,难以具体应用,不具备生产价值;原告证据中软著无代码,技术方案、无图纸或参数,无法构成技术信息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
(3)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法定的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被告主张:原告承载技术秘密的邮件,涉及向不特定第三人发送,实验场所也未采取保密措施,可认定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案涉温度场系统系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直接获得,并有相关文献披露在先,亦不具有秘密性。
3.代理人意见:
(1)案涉技术信息的权属问题。代理律师认为:案涉技术为借鉴美国进口设备通过观察上市产品而来,与原告主张的其自有技术有本质差别,属于被告2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案涉技术项目的领导者为被告2,原告根本不掌握案涉技术信息,原告未能提供备案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追溯至合作之初,原告对案涉技术信息不享有单方的归属权益。
(2)关于案涉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均为相关技术的概念或名称,不涉及技术方案、参数、数据、程序代码等具体内容,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也未能明确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不是技术方案本身,难以具体应用,不具备生产价值;原告证据中软著无代码,技术方案无图纸或参数,无法构成技术信息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
(3)关于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法定的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举证的承载技术秘密的邮件,涉及向不特定第三人发送,实验场所也未采取保密措施,可认定原告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案涉温度场系统系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直接获得,并有相关文献披露在先,亦不具有秘密性。
代理律师的上述观点均被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采纳。
4.判决结果: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判决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
通过分析案情、了解技术,代理律师从技术的沿袭历程充分说明案涉权利归属的争议,否定了原告诉求的基础和前提;抓住原告证据的漏洞,反驳承载秘密的邮件未能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通过检索公知技术、拆解上市产品,证明有关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全面的驳斥了原告的主张。
典型意义:
侵害技术秘密类的案件难度很高,需要原告合理概括密点(技术方案)、初步举证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涉嫌被披露及使用,需要被告举证不侵权、检索和比对公知技术、说明技术信息合法来源等;针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无论代理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展现极强的专业性。
本案中,因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均记载于被告申请的专利中,原告主张专利即为其技术秘密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秘密涉嫌被披露及使用),所以对于被告及代理律师来说,将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被告不侵权。通过分析案情、了解技术,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从技术的沿袭历程说明权利归属的争议;抓住原告证据的漏洞,反驳承载秘密的邮件未能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通过检索公知技术、拆解上市产品,证明有关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全面的驳斥了原告的主张。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合理概括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密点过于笼统、上位,图大贪多,导致未能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未能明确具体密点;另,原告在不掌握计算机软著源代码的情况下,一味全盘主张,导致其举证不能,进而败诉。
律师心得(非必选项):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从庞杂的证据和繁杂的技术数据中抽丝剥茧、组织证据链条、检索海量信息、逐一比对和攻破原告主张的所谓密点、抓住原告证据的不足之处,化繁为简、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案涉技术相关知识形成代理意见,进而化被动为主动,最终取得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胜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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