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限期拆除通知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案
2025-12-24
某公司诉某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限期拆除通知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临时机构、违建别墅、招商引资、行政赔偿
承办律师:杨兴权、刘凯
基本案情:
某公司诉某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限期拆除通知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案,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秦岭别墅整治行动衍生的案件。某公司的山庄旅游项目被某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违法拆除后。某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于案情复杂、证据量巨大,出现了一案生多案的情况。在党中央提出保护民营经济,省委省政府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亦在代理律师历时五年的不懈努力下;省、市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系列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具有典型性和重大的进步意义,体现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
某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某公司的建筑,于2019年10月11日、10月14日、11月1日分别作出被诉的三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某公司的14处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本案经铁岭中院(2019)辽12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仅判决确认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某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行终1010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对无建设手续的14处建筑作出赔偿决定,对2019年11月28日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继续审理。
由于某政府始终没有作出任何赔偿决定,经铁岭中院作出(2021)辽12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某政府承担无建设手续的14处建筑的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即8131295.2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行终179号《行政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维持。
《限期拆除通知书》部分经(2021)辽12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并责令某政府对涉及的建筑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行终383号《行政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维持。由于某政府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经沈阳中院(2023)辽01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某政府赔偿某公司各项损失25820740.79元及利息。(2024)辽行赔终3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本案对于招商引资历史背景下民营企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行政赔偿、违建赔偿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要专注于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也要对于案件的历史背景、政策背景、行政行为作出的背景进行充分研究和判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案件的整体。从而,选择出最符合事实情况和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办理思路。
代理人在严格做好案件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历史背景、政策背景、行政行为作出的背景进行充分研究和判断和充分阐述。不仅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各个要素进行了充分论述,更就历史背景、政策背景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判,并得出结论,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500-2000字
本案具有代表性和进步意义,充分运用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地方政府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国策,不能以牺牲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相反应保护和善待企业。在代理律师的努力和坚持下,取得了良好结果。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因保护水源环境引发的拆除,而非整治违法建筑进行的拆除违建行为。区政府均认为是拆除违建行为。若单纯以拆除违建角度,某公司的旅游项目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无不当。但是,某公司是某政府本着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兴建的企业、旅游项目,并非兴建别墅以供居住、使用。某公司的项目所在地在建设时并不处在一类和二类水源地区域内,经营过程中也曾多次就水源地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过咨询,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继续经营,同时进行了大量的投入用于环保设施建设,以确保不污染水源。本案中,某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考量,原一审法院也对案件情况、背景未予审查。简单地以政府拆除违建的角度进行判断和评价,对于案件保护水源环境的背景和水源保护区域调整问题没有审查。
地方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国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够以牺牲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而实现,相反应该保护和善待企业和投资人。此时,因水源保护区域的调整和政策的变化而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于法无据。因此,某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上级政府及上级领导小组的要求,更违反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基本国策的精神。
本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优化省内营商环境的角度,做出公正判决。判决后,铁岭中院和沈阳中院本着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角度、维护营商环境的角度,亦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在代理律师5年的努力和坚持下,取得了案件的良好结果。本案具有典型性和重大的进步意义,体现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
律师心得(非必选项):本案的办案思路不仅在于关注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亦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背景和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判断。在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企业、项目的兴建往往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情况,本案所涉山庄项目,明显是边建边批。在充分研判历史背景、政策背景、行政行为作出背景下,代理律师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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