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金非法捕捞水产品、诬告陷害案(打掉诬告陷害罪)
2025-12-25
张某金非法捕捞水产品、诬告陷害案(打掉诬告陷害罪)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3年7月20日
裁判机关: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贺志广
案情简介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3年3月至7月末,被告人张某金雇佣他人将其所有的某某一号工程船改装成能够承装渔获的收获船。同年8月份禁渔期期间,张某金通过打电话等通讯方式与渔船船主张某银等人取得联系,要求张某银等人出海为其捕捞臭条渔,某某一号三次共收购张某银等人非法捕捞的臭条渔共计9万余斤。
认定诬告陷害罪:2006年3月,因被告人张某金未经许可强行将敖家海边板房拆毁且未予赔偿,敖某豹等人与张某金产生矛盾。2006年6月11日,张某金的大车车队途经小某某村时因影响村民安全被村民拦截,在高某镇开发区副主任张某东的主持下达成结论,暂时禁止所有大车从小某某村中经过。此后,张某东与张某金约定由张某金在征得沿路两旁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将小某某村土路修建为水泥路后方可通行。张某金在征求村民同意时,敖某豹提出要求张某金赔偿强占用海边库房的要求,张某金认为敖某豹要价过高未达成协议。2006年8月,在张某东和高某镇副镇长苏某军等人的调解下,张某金同意赔偿敖某豹等人海边板房拆毁、小某某村居住住房震裂等费用8万元,敖某豹等人同意张某金修路。
2009年5月5日,张某金隐瞒给敖某豹8万元是拆毁海边板房和震裂房屋赔偿款的事实,捏造敖某豹等人以阻拦运石车通行相要挟向张某金敲诈勒索8万元的事实,到绥中县公安局举报敖某豹敲诈勒索。随后,张某金又指使张某东、郭某龙、郭某元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据此,绥中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20日决定对敖某豹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于2009年5月21日对敖某豹刑事拘留。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6日因敖某豹涉嫌敲诈勒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于2010年9月7日决定对敖某豹不起诉。张某金的行为造成敖某豹被错误羁押1年3个月的严重后果。
案件焦点:
张某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金犯诬告陷害罪,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理由如下:
1.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7日对敖某豹、敖小武、国某丽以经建昌县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敖某豹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豹等人不起诉。
该不起诉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敖某豹等人是否构成犯罪现有证据还不能查清。
在检察机关“关于敖某豹等九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务、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一案的汇报提纲”中,论述本案争议之处是:法院认为本案的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另敖某豹涉嫌的另外两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罪名亦不成立。
一、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法院的有罪证据是
- 被告人对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部分在公安机关均作出了有罪供述;
- 本案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部分有被害人张某金于2009年5月12日、6月28日的陈述,均证实了几被告人以不让张某金修路为由索要钱财。修路是政府让张某金修的,修路必须路边村民同意,敖某豹等人不同意,政府张某东等工作人员给调解的,张某金给付敖家8万元。
- 本起事实部分由证人辛某芳、王某华、徐某洋、张某东、郭某龙、曹某伟、郭某元、王某岗、翟某娥、高某、张某满等人的证言载卷佐证;
- 法院对此部分认定无罪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庭审辩解。在庭审中被告人均予以翻供,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其有罪供述均不属实,与事实不符,无奈之下形成的证据材料;
(2)证人王某华在5月20日开庭时候,对其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否认,称自己得的3000元钱是敖某虎以前从其手中自己借的,后来还给自己了。另外,证人张某东也翻证了。
综上,2010年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都认为敖某豹等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存疑不起诉。
到2022年后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敖某豹等人的存疑不起诉没有撤销,没有认定敖某豹等人当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罪的情况下,就认定张某金构成诬告陷害罪是错误的。
再有,敖某豹等人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被羁押1年4个月。这个羁押期限因敲诈勒索一个罪形成的还是三个罪名形成的,现在都说是张某金形成的不合适。
2.从2022年盘山县公安机关的取证情况看,辩护人认为张某金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敖某令在2021年12月8日陈述中说:
问:这两处板房张某金是否给你们赔偿了?
答:刚开始没有给我们赔偿,过了一段时间,2006年8月份,在镇政府的协调下,张某金赔偿我们一共8万元,这些钱包括占用我们海边这两处房子的补偿款和张某金从我们村过大车把我们的房子震坏的补偿款。
敖某豹于2021年12月7日陈述中说:
答:是赔偿我家小房被占用和房屋被震坏的钱。
问:允许张某金修路和通车的协议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答:是我们这赔偿8万元的协议都谈好了,签完了之后才拿出来的,当时8万块钱张某金给没给我现在记不清了。
郭某龙于2021年12月29日证言中说:
问:第二次占地张某金是否给过你们赔偿?
答:没有给过我赔偿。我听说过给敖某豹赔偿了,陪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也跟敖某豹要过这钱,但是敖某豹没有给我。
辩护人认为2006年8月份修路,是张某金与镇政府达成的协议,其中有一个条款是修路必须取得沿路两边村民的同意,沿路两边的村民就包括敖某豹和敖某令家,其两家因为与张某金有纠纷,就借修路签字的机会不让张某金修路,张某金没有办法才找的镇领导协调此事。
至于给付的8万元钱是海边小房钱还是修路时补偿沿路村民的钱,敖某豹和敖某令在这次的笔录中说两者都有。既然两者都有具体到本案,海边小房钱占多少、修路补偿村民钱占多少,目前现有证据是没有分开。
郭某龙听说敖某豹海边小房给钱了,但是没有给他,就证明这不是海边小房钱,而且修路的钱。如果是海边小房钱就应该有敖某豹的合伙人郭某龙的钱。
没有给合伙人郭某龙钱就指控张某金构成诬告陷害罪,辩护人认为理由和证据都是不充分的。
3.从“法律不强人所难”上来分析,辩护人也认为张某金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2008年张某金因敖某豹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打官司,绥中县法院判决敖某豹拆除路障,其没有自行拆除,法院去强制执行,都没有拆除。张某金等村民在被逼无奈等情况下,才组织村民维护自身合同权益,向公安机关举报敖某豹等人的犯罪事实。当时举报的有多人,对于多起举报事实,建昌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只是敖某豹等人开庭时因为证据发生变化,建昌检察院才对敖某豹等人撤回起诉,并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认为敖某豹等人以修路、阻止通行等行为为名索要与道路通行无关的海边小房补偿款,且数额过高(第一次敖某豹家等海边板房是3、4间,补偿1万5千元,第二次海边板房还是第一次补偿后的小房就借修路之机索要补偿8万元),敖某豹等索要行为是否符合日常生活认识,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等表现形式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的,现在盘山县公安机关以敖某豹等人做存疑不起诉了,就让张某金承担诬告陷害等结果就是“法律强人所难”。
辩护人从追诉时效的角度分析也认为不能对张某金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形认识亦有分歧,故依据刑法谦抑原则,宜认定本案系“情节严重”不是“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本案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张某金就过追诉时效了。
以上是对诬告陷害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2023年7月3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盘县检刑变诉【202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对张某金诬告陷害部分的指控。2023年7月20日盘山县法院作出对张某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分析:
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张某金妻子的委托后,抽丝剥茧,仔细研究分析现有证据,发现2008年张某金因敖某豹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打官司,绥中县法院判决敖某豹拆除路障,其没有自行拆除,法院去强制执行,都没有拆除。张某金等村民在被逼无奈等情况下,才组织村民维护自身合同权益,向公安机关举报敖某豹等人的犯罪事实。当时举报的有多人,对于多起举报事实,建昌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只是敖某豹等人开庭时因为证据发生变化,建昌检察院才对敖某豹等人撤回起诉,并做存疑不起诉处理。本案在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对敖某豹的不起诉撤销的前提下,就在对张某金同一事实进行刑事追究,违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程序和实体都违法。
结语与建议: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正是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的案件,有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本案中,不仅要掌握实体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程序法律问题也要非常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法律的艺术,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对律师事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贺志广,2000年从部队转业分到绥中县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在公诉岗位上工作17年多,办理了2000余件刑事案件,无一错案。2017年从检察院辞职,经过两年的禁业期,2019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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