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案
2025-12-25
李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案
关键词: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单位犯罪
承办律师:耿鲁红、贾佳宇
基本案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作为某某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在某某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张某某、行长助理韩某 (均另案处理) 的直接或间接授意下,实行逆流程审批,在明知借款人为空壳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虚构贸易背景(改变贷款用途)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未对贷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未对申请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对万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授信贷款(承兑汇票)审批办理,经某某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张某某、行长助理韩某、副行长刘某、苏某某 (均另案处理) 审批后,向万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发放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形成逾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又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最终发放贷款的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流动资金贷款,是被告人所不能决定的,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和法益均是金融贷款的合法性,不应数罪并罚。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票据承兑、出具保函、信用证等,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为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严惩处。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仅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亮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法益为银行的贷款发放管理秩序,相应造成的损害在于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由此导致银行贷款敞口资金无法收回的危险。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法益为银行关于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出具管理秩序,相应造成的损害在于银行信用被套取后,行为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以补足信用,由此导致银行以垫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
本案中,无论是以流贷方式发放贷款,还是以承兑汇票方式发放贷款,其侵犯的法益均是银行的贷款发放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是万某某实控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导致银行贷款敞口资金无法收回。在案证据中《最高额授信合同》与《实贷实付收款人信息通知书》足以证明承兑汇票业务亦是某银行天津分行向涉案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或手段。因此某某银行天津分行是以承兑汇票之名行发放贷款之实,该业务模式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侵害的是同一具体法益,导致的资金损失也系同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与违法发放贷款的双重外在表现形式并不会引发多重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足以实现法益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金融犯罪中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适用问题。司法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罪比较常见,相比之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比较少见,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对于这个罪名都是比较陌生的。司法裁判文书也没有找到类案可以参考。辩护人为此购买了大量金融犯罪辩护书籍试图找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论述,但遗憾的是所有关于金融犯罪辩护书籍中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内容都是简单的罪状描述,并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内容。在这种情形下,辩护人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结合在案证据材料,融会贯通做出合乎立法本意的理解,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进行无罪辩护,法院采信辩护意见,无罪辩护取得成功。该案例对于日后指导法律共同体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良好的指导性意义。
律师心得(非必选项):在辩护过程中,我深入分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二者所侵犯的法益,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研究。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的15年左右的刑期背景下,仅对李某判处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合理。这一案例不仅让我对金融犯罪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入地理解,也为今后在类似案件中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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