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陈洪军  :原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耿鲁红

关键词: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知识产权、竞业限制

原王某,甲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2月1日,某区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8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案情

某区检察院指控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在鞍山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设备部长期间,非法获取某公司所有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图纸,并将其保存至个人电脑中,2010年王某从某公司离职后将图纸带出。2012年4月28日,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其非法获取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的图纸转让给乙公司。2013年王某与丙公司合作,凭借其非法取得的某公司图纸和技术,制造出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线,并由丙公司以人民币525万元、588万元出售给乙公司、丁公司,这次过程中,王某将承载着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的图纸随设备移交丁公司。

2014年3月7日,经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公司拥有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属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2015年10月30日,经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鞍山市公安局在乙公司、丁公司取得的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线相关的生产图纸与某公司拥有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的图纸基本相同,具有同一性。2015年12月25日,经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将某公司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泄露给乙公司、丁公司共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

辩护人称:王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本案中涉及的多项商业秘密均包含王某个人的智力成果,且本案中被害单位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在王某离职后,并未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件案情

法院采纳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于王某系初犯的意见;但是第二条意见,法院认为,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某在某公司任设备部长,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三年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否则赔偿甲方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包含王某个人的劳动成果和智力成果,应视为其在劳动存续期间的职务行为,被告人王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证明其同意合同中包含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被害单位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后没有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在明知有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在离职时仍将承载商业秘密的图纸带走,并卖给其他公司,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鞍山某股份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70万元,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间对其处以刑罚,但考虑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及理由

本案是典型意义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鉴定过程中,律师依然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得到鉴定机构的认可。

本案中,关于审理涉嫌商业秘密罪的部分,检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受到了法院的采信,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关于商业秘密的部分没有受到法院的采信。这说明了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是重要的一环,且能够决定案件的进展。

本案被害人某公司是一家钢带制造企业,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并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早在上个世纪,某公司首先确立了以品牌开拓市场的大战略。1997年,在同行业内率先取得ISO9002国际产品质量认证,并注册了商标。2003年,某公司自行开发的高强度包装袋及热处理工艺,引发了包装领域的一场革命。随着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提高,全国对于包装用钢带每年的总需求为12万吨,而在二十世纪初,每年仅宝钢生产高强度包装用钢带2.5万吨。自2003年某公司生产刚强度包装用钢带后一年内,某公司就生产出3401.05吨,有力地支援了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

从起步之初到技术日益成熟,某公司不断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有十余件专利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同时某公司的一部分知识产权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虽然被害人对既有知识产权作出了一定保护,但是作为国内先进技术,不免会被同行抄袭,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之中,解决被告就是抄袭被害人的技术的问题,靠的是专业的鉴定。内容包括当事人存在什么商业秘密,这些技术点为什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什么保护措施以及如何说服鉴定机构相信这些技术点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商业秘密。

在案件进行中,律师首要克服的难题就是鉴定,本案中某公司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其所生产的材料也是同行业中无法复制的,但要想证明这一点就要律师去努力寻找证据。

同时,某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和商业秘密,若要正确对待案件,首先就要分清主次,哪项专利或者商业秘密是在行业中价值最大的,要最先保护。这也需要律师能够了解委托人的情况,了解每项专利对委托人的意义,其次分清保护的类型,如果是专利,就要对照权利要求书。本案涉及的是商业秘密,律师首要是能够看懂技术图纸,才能有效把握生产线上的秘密点,在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告知鉴定机构主要鉴定的点,并能够提出合理的意见。

进而,在整个过程中,律师还要有动态的思维模式。对于一套设备而言,商业秘密点不可能只有一处,对于每一处商业秘密而言,侵权人不可能一模一样地照搬,会对商业秘密内容加以改动,使之与公司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有所差别,以便误导鉴定机构。但是对于一整套设备而言,单独的一处商业秘密是没有意义的,需要综合整套设备来看,被告人是否侵权。就本案而言,侵权设备在几个数据上稍加改动,如果只是对这几个地方进行鉴别,可能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综合来看,侵权产品只是外形上稍加变化,对于技术的运用极其相似,所以这也提醒律师在鉴定过程中要有全局的动态的思维,而不是仅针对特定一点上。

最重要的是,在鉴定过程中,律师最难攻克的就是商业秘密的图纸,律师大多对理工科的内容知之甚少,因而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律师容易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解决这个办法,作为律师就要打破固有的律师职业模式,努力去学习涉案的理工科的知识,同时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如何能在短时间内尽量了解涉案的理科知识,就是律师应当深入了解企业,了解生产线的运作模式,走进车间,亲身体会生产的运行机制,掌握每一个环节的作用,才能做到将当事人与鉴定机构有一个良好的衔接,将鉴定程序引上一条合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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