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2025-12-24
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吸毒;行政处罚;鉴定检验方法;检测规范。
承办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刘凯
【焦点问题】1、据以认定王某吸毒的《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否违反了公安部(公禁毒〔2018〕938号)《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和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1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2、案件来源是否合法?
【突出特点】1、行政复议成功概率低,难度大。2、上海市普遍使用的鉴定意见书中体现的毒品检测结论为含有,并非阴性阳性结论。3、公安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阻挠。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8日1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江桥派出所接线索举报王某有吸毒违法行为,而后出警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对王某传唤。
2023年4月20日,王某被行政拘留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王某进行了吸毒检测,检测了申请人的尿液和毛发,告知王某的尿液检测为阴性,毛发检测为(含有)。毛发检测报告中没有体现阈值,未确定检测结论为阴性或阳性。
2023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王某吸毒为由,对王某做出沪公嘉(江)行罚决字【2023】00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5日。
2023年5月16日,王某因对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作出的沪公嘉(江)行罚决字【2023】00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8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2023)沪公法复决字第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沪公嘉(江)行罚决字【2023】00543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上海市公安局认为:“事实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程序方面,本案存在传唤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文书的情形,程序违法。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事实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程序方面,本案存在传唤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文书的情形,程序违法。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沪公嘉(江)行罚决字【2023】00543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律师心得】
涉毒类刑事案件为律师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涉毒类行政处罚案件,虽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但具体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并获得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本案当事人,前往泰国参加电音节后回国,同行十余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余人员(非本人代理)的处罚过程和结论类似,但行政复议结果均系不理想。只有本案结果为成功撤销公安机关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是第13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1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15周年纪念日。公安机关今年对禁毒工作十分重视,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也十分之大。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据以认定事实的鉴定意见书亦因违反检验方法规定和检测规范的部门规章而不能够作为事实依据。
代理人认为:打击违法应当履行必经的法定程序,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亚于实体正义。上海市是我国最发达的城市,其司法鉴定工作亦属于全国领先。但,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1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和公安部(公禁毒〔2018〕938号)《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够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
综上,代理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成功又对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对正确处理涉毒行政处罚案件起到了纠正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当地的司法环境建设,亦有助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禁毒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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