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故意杀人案

迟宝山故意杀人案

 

案例所属分类:刑事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24)最高法刑核87632410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4年9月6日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复核成功

承办律师:魏诗宇、贺志广

基本案情: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2年9月23日以(2022)辽06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迟某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10月13日以(2023)辽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迟某某委托辽宁同方(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诗宇、贺志广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迟某某与被害人魏某(男,时年43岁)、魏妻张某某(殁年44岁)、张母王某某(殁年63岁)在辽宁省凤城市步行街相邻摊位摆摊,双方素有矛盾。2021年8月11日上午,迟某某与魏某、张某某因为摊位问题又发生争吵并厮打,魏某报警,后辖区派出所调解结案。13日8时许,迟某某在其位于凤城市步行街摊位就11日自己被打伤一事要求魏某道歉,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迟某某内心愤恨,产生报复杀人之念。迟某某拿起自己日常销售的一把砍斧,追至步行街都市盛源洗浴中心对面一摊位,持砍斧砍击魏某头、颈部多下,魏某立刻向自家摊位方向逃跑。迟某某追赶魏某至凤城市日杂公司老郊区社门前,遇到赶来的张某某。迟某某抓住张某某头部,持砍斧砍击张。张某某挣脱跑向日杂公司老郊区社门口,迟某某追上持砍斧砍击张某某头、颈部多下致张受伤倒地。迟某某继续向魏某逃跑方向追赶,至某饺子门口时遇到王某某。迟某某持砍斧砍击王某某头、颈部多下致王倒地。迟某某追赶魏某未果,持砍斧返回分别朝王某某头部砍击一下、张某某头部砍击多下,造成张某某颈部血管、第三颈椎、颈髓等完全离段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急性大失血死亡,王某某一、二颈椎、颈髓完全离段、颈部血管离段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急性大失血死亡,魏某面部损伤致轻伤一级以及体表、颅脑等处损伤致三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随后,迟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赶来将其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迟某某当众杀死二人、致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迟某某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对辩护律师不核准迟某某死刑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终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辽宁高院裁定。三发回辽宁高院重审。

案件亮点

被告人杀三人死两人轻伤一人且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谅解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裁定被告人死缓。

 辩护理由如下: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意见。

辩护人只对迟某某做认罪认罚和从轻辩护。

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努力积极赔偿的意愿;依据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最新标准》,辩护人认为对被告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有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是因为摊位(摆地摊),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参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的精神,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第四,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之前就因为纠纷发生过打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9号,辩护人认为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为临时起意的犯罪,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工具也是摆地摊上卖的物品。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辩护人认为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六,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第七,虽然被害人家属贾某某在一审和二审中表示对迟某某坚决不谅解,但是其在2022年8月29日已经同迟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谅解协议,现在其不谅解了明显违返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应该给予保护。

综上,被告人在这次的故意杀人中,被告人是临时起意的杀人,其比预谋杀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被告人只是一时头脑发热,不受理性控制,杀人的方式、手段等都没有深思熟虑和谋划,临时产生的犯罪、临时实施的犯罪。这种临时性、偶然性的犯罪,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安稳的生活秩序破坏并不那么强烈。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案发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到案发时被告人的心理反映、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到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同时鉴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从轻判决,给被告人迟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24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刑裁876324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 不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终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 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终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3. 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迟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抽丝剥茧,仔细研究分析现有证据,发现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邻里间纠纷产生的激情杀人,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辩护人依据各种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有保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一审代理过程中组织被告人家属积极同被害人及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和谅解,虽然后来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表示不谅解被告人,但依据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可以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辩护人一直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多次同办案机关交流和沟通,最后达成了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律师心得: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正是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的案件,有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法律的艺术,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对律师事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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