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诉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25-12-24
【标题】迟某某诉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不履职/海域补偿/水产养殖/排水沟/无承包合同/无海域使用权证
【裁判要点】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履职情形、原告迟某某是否应当予以征收补偿
【基本案情】2002年8月7日,向阳村村民郑某某承包向阳村后海滩涂进行海产品养殖。2004年1月,经向阳村委会同意开始修建虾圈、海参圈,由此而形成了圈间排水沟。2006年8月30日,向阳村委会将这部分排水沟以总计4000元承包费承包给崔某某(已过世)进行沙蚬养殖,但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2006年12月18日,崔某某将此排水沟转包给原告迟某某。2007年10月,郑少军因该排水沟归属及补偿问题起诉向阳村委会,同年11月19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此排水沟归郑少军所有并要求管委会给予补偿。此后原告迟某某多次到街道及管委会上访寻求救济。2011年10月12日,经向阳村两委会研究并征得原告迟某某同意,将罗圈后海西第一排水沟、郑少军承包区东至线以东排水沟及临岸参圈间南北排水沟,面积约560亩,抵顶给迟某某进行海产品养殖。后,该原告迟某某承包所在海域开始动迁。2015年9月22日,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向原告迟某某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迟某某不予动迁补偿的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履行给付原告迟某某动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有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法定职权和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迟某某从案外人崔某某处转包了其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向阳村委会处承包的圈间排水沟区域进行养殖,因案涉海域被征收,迟某某作为该海域的承租人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进行补偿,长兴岛管委会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迟某某动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律师观点】被告认为不予动迁补偿的理由有:1.原告迟某某承包的区域属于“排水沟”,根据《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水产养殖项目及盐场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交政发〔2007〕43号)规定,在盐场排水沟内进行养殖不予补偿;2.原告迟某某无合法承包合同;3.原告迟某某没有海域使用权证、未缴纳海域使用金。
针对上述理由,承办律师主张如下:1.一方面,案涉区域不属于盐场。盐场海水密度大,根本不可能养殖沙蚬;另一方面,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惯称原告承包区域为“排水沟”,但该“排水沟”实为村委会修建虾圈、海参圈后自然形成的沟状区域,但该区域并没有供排水功能,不能认定其为排水沟,其实际上是具有养殖价值的沟状区域,属于养殖区域,应当按照水产养殖项目区域进行补偿。2.第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向阳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迟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原告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案涉区域是对其他地区排水沟进行的抵顶,该抵顶是对原告承租关系的认可并对原告租赁海域的确定。虽然在《情况说明》中没有明确有关承包具体内容,但该抵顶是对之前租赁关系的延续,该《情况说明》不仅是对承包海域的变更而特别作出的说明,还是对此前承租关系的认可和延续。因此,此《情况说明》能够明确双方承包合同关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原告所承包区域海域使用权证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而不是承包者。同时,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庭审时出具《关于海域补偿情况的说明》,证明在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被征收人、外村的被征收人亦可给予补偿。基于上述理由,要求原告迟某某缴纳海域使用金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迟某某合法占有使用圈间排水沟区域进行水产品养殖,该区域被征收,其作为该区域承租人有权要求被告长兴岛管委会进行补偿。
推荐新闻
2026-08-21
2026-08-20
2026-08-06
2026-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