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大连某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2025-12-24
宋某诉大连某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承办律师:林琳
关键词:征收、海域补偿、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介绍】
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2007年原告宋某通过拍卖程序,取得庄河市高丽城渔港地上物所有权及50年经营权,确定渔港边界四至及港域面积依据港界图界定,港区面积中港陆面积约31亩,为明阳镇大张村集体所有。2006年7月1日,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将高丽城港西端北岸部分废弃的荒地、礁滩出租给施某。2010年5月29日,施某将上述场地和加工场地、厂房、办公楼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左某。2011年1月12日,花园口经发局与左某签订《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花园口经发局在收回上述海域使用权的同时接租与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收购陆上建筑物及相关设施。2011年3月28日,花园口经发局向明阳街道办事处及各村下发《<收回左某(施某、施某某)底播用海船只及陆上配套设施公告>的通知》,告知各利益方若对所收资产权属有争议或意见,向花园口经发局海域管理科反映或查询相关资产明细。2011年3月31日,原告宋某向花园口经发局提出异议,认为,2007年海洋与渔业局将高丽城渔港地上物所有权及经营权拍卖于宋某名下所有,依照《庄河市高丽城渔港港界图》所示,花园口经发局欲收购的陆上项目所涉地域属渔港范围之内,此次收购与渔港有关的项目应与其协商解决。原告宋某的异议未收到花园口经发局的答复。2011年10月24日,花园口经发局与左某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左某补偿 598万元。2011年11月8日,庄河市明阳镇经营管理站向左某支付了补偿款。另,原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整合为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北黄海管委会为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故北黄海管委会具有依法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政职能。原告宋某认为北黄海管委会接租、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原告宋某通过拍卖取得的高丽城渔港的权利范围;2.被告北黄海管委会接租、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应被撤销的情形;3.原告宋某就本案的诉讼是否有
权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
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确认北黄海管委会收回左某、施某海域使用权过程中北黄海管委会接租、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裁判理由】
花园口经发局在对左海军接租渔港内集体土地及收购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不当等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观点】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观点如下:1.原告宋某本次通过拍卖取得的权利范围为港界内(东至高丽城山头及南堤,西至流网头向海内延200米,南至防波堤南侧,北至北山脉根)总面积283亩,港池252亩,港陆31亩的渔港港域内地上物所有权及50年经营权。 2.花园口经发局在收到原告宋某就拟补偿资产提出权属争议后,未经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即以其与左某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明细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数额,并未履行其作为订立行政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花园口经发局经胜华评估提示左某某些资产权属有瑕疵后,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对拟补偿的资产权属进行甄别确定,仍然以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对左某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亦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其以此与左某签订的行政补偿协议主要证据亦不充分; 3.原告宋某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本案有权提起诉讼。北黄海管委会依据该协议接租并占用港陆内土地是一个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起诉期限应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原告宋某就本案的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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