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2025-12-24
关键词:商标权/行政诉讼/商标撤三
承办律师:邱娜
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某某”商标,因“某某”商标与两个相同品类的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某知识产权局驳回。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向某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申请被驳回。
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1月14日对某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诉讼,诉讼期间某公司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撤销了引证商标,排除了在先权利障碍,但因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导致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不复存在,故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令某知识产权局就某公司“某某”商标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亮点:律师代理后,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相关核定品类上未有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排除了当事人商标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釜底抽薪,为当事人获得了胜诉结果。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日益攀升,商标资源越来越稀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遭遇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阻挡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节约商标资源,也为了商标督促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地商业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激活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设立了商标“撤三”制度。商标“撤三”也成为商标申请人清除在先商标障碍从而获准商标注册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中,清除在先障碍商标的“撤三”行动集中在以下三个程序/节点:1、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或之时:商标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商标之前的检索中,若发现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且在先商标满足撤销商标的条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或同时,提出撤三申请,以提前清除障碍。2、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之后:商标注册申请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阻挡导致驳回且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可以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以清除障碍。3、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之后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后,若被他人以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为由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且他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在进行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答辩的同时,可以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本案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未进行检索,未能发现在先近似商标,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之后及时应对,提出复审和撤三申请,利用商标“撤三”制度,清除了商标申请人的权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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