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洗钱罪

关键词:走私毒品罪;洗钱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陈霖、王占平

基本案情:

嫌疑人许某在柬埔寨生活期间,认识国内同乡訾某,訾某触犯柬埔寨国家法律被收监。许某出于老乡情谊,正常探视訾某。并在符合柬埔寨国家监狱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帮助訾某使用手机。訾某让许某帮忙登录其微信,说有一个东北女人联系他,让许某看一看什么事。许某登录后发现对方留言“快递什么时候到”许某回复“我问问”。然后许某将此事告知訾某,訾某称不用搭理她,许某就没有再登录其微信与这个东北女人联络过。訾某又跟许某说有个叫小东的人他联系不上,让许某给那个人发一个地址,其把电话号码给了许某,许某遂用短信的方式转发了訾某给她的地址。

2021年年初,訾某告诉许某自己用权某的微信加她,许某通过权某微信添加申请后,訾某也没有用这个微信与许某联系。直到2021年6月份,訾某通过权某微信向许某转款4笔,用自己微信向许某转款3笔,共计人民币114000余元,没跟许某说是什么钱,只是让许某用这个钱给他请律师。由于柬埔寨国家用美元结算,当时又赶上新冠疫情换汇不方便,所以许某就用她弟弟的美元现金(她弟弟在柬埔寨工作,系调音师)用于给訾某聘请律师。聘请律师费用为15000美金,剩余几千美金,许某就给訾某存到监狱账户里用作訾某在监狱内的花销。 

公安机关由此以走私毒品罪、洗钱罪对许某立案侦查。

 

案件亮点: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许某了解了案件事实,与办案人积极沟通,通过柬埔寨大使馆提交了訾某相关涉外法律文书,阐明了案件侦查疑点,提交许某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经过两次取保候审及两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最终检察院对许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返还许某被扣押的手机和护照等身份材料。

 

典型意义:(一)从案件事实出发,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许某还原案件原貌,并从犯罪构成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阐述案件侦查疑点

许某只是出于同乡情谊在异国他乡帮訾某的忙,但是至于訾某跟一个东北的女人还有小东有什么关系,这两个人是谁等等问题,许某一概不知,也没有过任何接触,不可能存在“走私毒品的行为”和“明知他人走私毒品行为而提供帮助”的情形,更没有走私毒品罪的故意。

许某只是接受訾某的委托为他聘请律师,訾某的资金来源等许某一概不知。洗钱罪要求嫌疑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上游是犯罪,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中许某仅知道訾某是老乡,具体訾某从事什么工作,资金来源等问题一概不知,更不知道訾某给其的钱是不是其他犯罪所得,可见许某没有洗钱罪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受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受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受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首先,在本案中,到柬埔寨国家的华人基本去了都是打工往国内寄钱,所以几乎所有打工的华人在得到美元工资后,都会换汇成人民币,时机允许就可以直接往国内打钱,所以这些华人手里有十几万元人民币实属正常。第二,许某与訾某是老乡,系普通朋友关系,其不知道訾某的钱的来源,仅是拿他的钱给他找律师,以及往监狱存钱,因为在柬埔寨这些工作必须用美元结算,所以许某用他弟弟工作所得的美金直接用在此处,而把人民币邮寄回国内的母亲手中。最后,许某的认知能力和客观事实,其不可能知道訾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不可能知道訾某交给她的这114000元系犯罪所得。许某更没有提供账户;转移财物;没有正当理由将訾某的现金散存于多个账户等洗钱罪要求的行为。故,许某没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洗钱罪的行为,本案所涉行为,仅应评价为朋友之间的帮忙,不应被认定为洗钱罪。

  1. 通过许某在柬亲属,积极与柬埔寨司法机关和大使馆进行沟通,获取訾某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为案件最后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本案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多次与许某在柬埔寨亲属沟通,试图获取关键证人(同案犯)訾某的案卷材料,以证明许某对訾某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未参与过走私毒品和洗钱活动等关键内容。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使得检察院认可了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经过两次取保候审及两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最终检察院对许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返还许某被扣押的手机和护照等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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