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杨某、朱某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标题】  高某与杨某、朱某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离婚协议   排除执行  

【裁判要点】 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调解归一方所有,不能排除法院在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准备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高某(朱某的原配偶,现已离婚)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已经经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调解归案外人高某所有,并称该房产由于存在银行按揭贷款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现在虽然登记在朱某名下,但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案外人高某所有,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高某的异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虽然高某与朱某在本案判决前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房屋归高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高某偿还,但该约定仅对高某与朱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法院查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损害了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利益,高某依据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对被查封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律师观点】 涉案债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即使通过离婚诉讼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调解归一方所有,只要损害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利益,就不能排除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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