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身体权;过错侵害;未成年学生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辽019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师沫

基本案情:在校期间,被告作为一位八岁学生无辜殴打七岁学生,对原告背部及颈部进行击打,造成原告身体发生不适反应,随后原告被送医治疗诊断为不自主运动以及抑郁症状和抽动障碍。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亮点:

典型意义:关注校园暴力,从孩子抓起。刚上学的一、二年级小学生虽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的教育问题更应该得到家长和学校的关注。通过诉讼,让施暴者以及法定代理人知道自己施暴之后要承担的后果,让受害者以及家人得到安慰和平静。

律师心得诉讼伊始,当事人的母亲找到我,说很多家长的孩子都受到过被告这个“小霸王”的挑衅和伤害,但因为孩子小,家长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但这样也助长了小孩子的嚣张气焰。这不是第一次伤害当事人,但是由此产生的孩子的心理问题,孩子惧怕上学,惧怕和同学交流,是家长所担心的。于是当事人的母亲有勇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孩子,为孩子伸张正义,同样我也愿意作为守护正义的使者,为其讨回公道,也最终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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