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PPP模式特点与趋势

2025-12-24

前言:2019年以来,受整改清理要求、政府隐债监管、专项债分润等政策环境并叠加疫情、经济下行等宏观因素影响,PPP唱衰声音不断。

日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文,下称“119号文”)在重振基建投资的关键时点发出,并以“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命题,虽有取巧之嫌,但对终于捱过“三年困难时期”的PPP来讲,也算是一种补偿。同时也需要看到,119号文基本是对过往规定的重申细化,并无实质突破,所以对当前PPP的讨论还要回归其自身。

本文以题述层次展开阐述,聚焦PPP未来。

  • PPP总体导向转为稳健务实、积极慎重

财金〔2019〕10号文之后,PPP支持政策散见于非主管的行业部委和地方文件,PPP应用颓靡。本次强调“规则细化和阳光透明”的119号文出台,标志PPP正式进入成熟稳定期,市场份额回归合理区间;之后的PPP政策不会大幅调整,也难再有重大利好预期。

同时,基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和PPP对基建投资整体改善效果外溢,长远来看,PPP将聚力具有“市场化、重运营、稳收益、长期限”特点的非政府公建公营领域,119号文某种程度也暗合这一趋势。

  • 平台公司转型对PPP影响放大

以财政部去年年中暂停PPP项目库TOT审核为引:当时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与所属平台公司用TOT上演“左手倒右手”虚增财政收入、担保收益,财政部不得不暂停审核。

但停审终究计难长远,119号文本次重开TOT审核大门,着力在三个方面防范类似风险:

首先,强调本级PPP的禁入社会资本方为“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比之前“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可实质影响的国企”更简明易辨,难以弄虚作假。

其次,加强社会资本方资格的穿透审查,以防内幕及关联交易、政企权责不清、地方保护等。

最后,重申TOT项目必须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盘活的价值条件)、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防止用PPP程序覆盖国资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虚增财政收入、防国资流失、防隐性债)。

笔者认为,一刀切地要求平台公司与政府完全脱钩,某种意义上是“断绝父子关系”的虚话。建议尽快归集借鉴ABO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平台公司甄别化解政府债务、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后,由官方文件确认平台公司属特殊公益目的载体、构建政府对平台公司“直接授权经营”(或称“合规ABO”)模式参与基建,既解决平台公司脱离本级PPP的困扰,也不挤占PPP社会资本方机会。

另一种尝试,平台公司未来可主投准经营性的非产业项目,或者代建政府投资项目,这两类项目在性质上更适合转型后的平台公司。

  • 公共和基建领域投融资边界逐渐清晰

结合目前实践和配套政策,笔者认为基建投融资将大致呈现“三个三”趋势,即由三个主体(政府、平台公司、社会力量);三种模式(政府投资、PPP、企业投资);三类项目(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彼此交叉勾画出公共和基建领域投融资边界。简要而言:

  • 政府

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含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落实财政资金的条件下可由平台公司代建,此时代建是建设管理模式非投资建设模式。

  • 平台公司

主要投资市场机制欠缺的市政类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辅助落实政府非经营性项目。

  • 社会资本

投资市场机制完善、又具有产业经济属性的经营、准经营及非经营性公共项目(慎重选择政府付费/补贴类项目,PPP项目必须含有运营内容)。

对于投资边界重合区域,项目主导方应根据项目具体实际选择投建模式。

  • PPP与其他融资模式/工具走向融合

公共和基建领域,PPP由于公共职责与商业逐利、隐债监管与变相融资、回报与财承、国企进民企退等天然矛盾无法泛用,它需要也应当探索与其他模式/工具融合路径。

  • PPP+EOD/TOD

EOD属于难度较大的导向+综合开发类模式,正适于社会资本的专业和经验介入,PPP+EOD能提高项目可融资性和经营性,使投资回报、公共产出两方面同时获得高反哺。119号文提出“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挖掘项目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算好整体账和长远账...”,其实是以PPP探路,在公共和基建领域全面借鉴EOD等模式内核。

但目前部分政府不倾向EOD等项目中采用PPP,或只采用拆分PPP模式,原因之一是EOD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债,但PPP无法申请,这是目前PPP与专项债不能并用的负效果之一。

  • PPP+专项债

财政部对十三届政协委员3856号提案的复函发布后,“PPP+专项债”从之前的“原则禁止,留有空间”变为“积极探索,慎重应用”,有所松绑,只是专项债与PPP在融资与还款责任主体上存在底层冲突,有关方面态度谨慎,是否或何时能完成政策对接还未可知。

笔者并非PPP+专项债的忠实拥趸,但专项债现时确有期限与项目资金需求错配、省级限额不高、还款来源预测不确定等问题,如在已有少数与PPP结合成功实践上探索普遍适用方式,或大有可为。

  • PPP+公募REITs

由于REITs项目中的基础资产相当部分都来自PPP项目,完成转移后,基金管理人也通常把项目交原社会资本方运作,所以PPP与REITs有天然的亲和性。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REITs对PPP项目筛选严格,满足基础资产条件的比例不高,但这也倒逼部分存量PPP项目查改;而如果满足筛选条件,PPP与REITs彼此赋能、走深踏实当无悬念。

F+EPC、ABO、EPC+O等其他常见基建模式或具有独立优势,或属单纯建设管理模式,又或者与PPP结合应用受限,故不在本文展开。笔者将在他文对这类基建模式的选择适用、优缺点进行阐述。

  • PPP进入“全穿透”监管时代

在财金〔2018〕23号文提出资本金穿透审查后,119号文新提出“社会资本方资质穿透管理”和“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穿透审查”,至此PPP从表到里纳入全面穿透监管。

项目资本金层面,虽然23号文没有明确穿透层级,但按建设领域金融监管目的和实务,通常只到项目公司层面,再穿透到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层面并无实质意义。

相比23号文,119号文的两个穿透尚需在实践中准确理解:

资格审查层面,地市、县区政府实控国企不得做本级PPP的社会资本方,那么国企(含平台公司)入小股的本地民企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可能存在政府/国企遥控本地民企参与PPP排斥外地竞争者的内部交易和地方保护主义;如果不允许,却并无禁止规定。再如,“实控”采取广义还是狭义解释,是否必须占股/控股/间接持股、比例多少,或只要基于辖区政府影响就可认定?

规范运作层面,需注意原文“是否存在其他影响PPP项目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中,顿号前后内容是并列关系。按财政部从严的角度理解,但凡穿透发现影响“规范运作”的情形(包含单纯商业运作不规范,即便没有隐性债务风险),就不得入库,显属矫枉过正,有关方面对此解释或有必要。

 

结语:119号文的意义在于从PPP视角侧窥我国基建投融资制度改革的进展、确认PPP模式回归“良性合作、提质增效”本源。当然,对PPP乃至基建投建运模式当前特征和未来趋势,本文仅择几点作引玉之砖,这个宏大的课题,还有诸多讨论空间。

                               

作者简介:

韩天夫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共与基础设施、环保新能源、土房建领域专业律师,国内一流基建团队多年从业经验,韩律师曾主办多个污水与流域综治、新能源、交通、片区类基础设施项目,及多个房地产和建工项目/案件。服务客户包括国务院国资委、新华社等政府部门,三峡集团、首创股份等央企和地方国企,以及维维股份、京鹏环宇股份等民营企业集团。

邮箱:hantianfu@tf-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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