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释到诠释: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工资概念的反思和重构
从解释到诠释: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工资概念的反思和重构
作者: 王 琛*
尽管工资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但其在劳动关系中却有着较高的复杂程度,也是劳动法和破产法必须做出回应的基本范畴。任何从事实要素角度构建的工资概念,都有可能损害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保障功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工资进行定义的困境,只有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才能得到解决。也就说说,将概念的前面放置原则进行法律的价值评价,由此构建出“原则-概念-制度-秩序”的全新逻辑结构。
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本质上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债务清理和社会治理,这将不得不面临“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治理困境问题,破产法的社会治理功能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职工个体而言,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不同于一般改制程序,这几乎是其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工资”的概念,就无法有效保障他们的利益,无法有效界定现有工资权益的主体,不能将职工个体权益放置在其所经历的时空背景下考量,造成职工群体内部的权益失衡,导致法律效果上的不正义和与政治社会效果的背离,让法律实践失去生活根基,造成对职工群体的“合法化伤害”。由此,必须认真面对这些在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所产生的“地方性知识”,认真反思工资的概念及其对外部劳动权益的构建功能,重构工资概念的新逻辑结构。
(一)工资的利益构成格局:从共时到历时
应当将对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放置在我国大国工业化历史进程中,将其历史贡献与我国其他产权性质企业发展的内在联系中,进行整体性审视,以在更广阔的视角进行利益平衡。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要避免将职工群体(含目前已经退休职工)的贡献放置在单独的企业上考虑,必须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形态、思想观念、外部环境变迁(如物价上涨)等。当破产程序对职工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的时候,职工的利益格局构成,特别是其工资性收入,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历时性”因素考虑在内。例如,在部分国有企业一直在给退休职工发放统筹外工资,这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尽管企业和该等职工早就已经没有了劳动关系和人身支配关系,但可以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薪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职工早期对劳动关系的理解,有些类似于日本雇佣安定的“长期雇佣模式”,退休津贴是日本退休制度的特色,其“一般被认为既是推迟支付的工资,又是对良好服务的简历的混合体”。
此外,针对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问题,不仅我国破产法律实践尚在探索中,而税收征管方面也有类似经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已经计入福利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要做纳税调增。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该函之前,个别地方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规定: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称,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其实,从本文的角度来看,如果纳税人是老工业基地企业,那么如宁波和大连等地方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二)工资的内在逻辑基调: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要把人从前启蒙时代的人性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张扬。这种以主体性为基础的启蒙哲学深深影响着现代的法律生活。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最典型的彰显了其主体性气质:《企业破产法》第48条所规定的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范围,完全是以在职职工为主体考虑其利益范围,并将不同类型职工作为孤立的个体。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很多诉求都不是单纯的依据如《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合同的简单诉求,很多都是夹杂了制度性变革和政策性改革的诉求,其利益博弈也不仅限于职工个体与债务人企业之间,边界不仅仅扩大到各类债权人群体,而且也深深镶嵌到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处理好这些问题,只能是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将问题抛向社会,难以实现破产法所要达到的综合治理功能。
主体间是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和关联性。主体间性是关系范畴,意指在存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主体之间的互动、关联、作用和影响。主体间性突破了主体理性的局限性而进行理性的重建,主体性重建一方面强调交往主体应当坚持与肯定自身主体性、自身主体活动的个别性、差异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在个别性、差异性中坚持并肯定自身主体性、自身活动主体与他人活动主体同为人的同一性与普遍性,同为人类创造活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上述文字对于重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职工群体的“主体间性”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一方面应当关注那些在职职工的“主体性”,保护他们的法定权益,另一方面要从“同一性与普遍性”“平等性与统一性”角度关注那些如离退休人员、60年代精简人员、老工伤人员、特殊情况职工遗属等,从而将老工业基地国有且破产程序的职工安置工作从单向度的认知与构造向双向度的对话与沟通转变。
(三)工资的开放司法场域:从法律构建到社会构建
对老工业基地职工工资概念的把握,已经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适用时候的“涵摄”之技术需要,也不能仅仅满足于立足于工资概念进行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要深刻洞察这一概念背后的社会构建力量。基于破产案件的涉众特性,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还具有极强的政治特色,法官和管理人将不得不在纸面现实的前提下不断往返于各项政策、法律规范和外部事实之间,形成各自对案件的初步预判,再结合该预判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进而协调关系、权衡利弊、不断修正,从而追求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从而实现《企业破产法》第1条所确定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尽管是对法院和管理人的素养、能力等反映,但实质上是社会的结构和形态所决定的,是社会的产物,各司法程序的参与者都是在完成社会交给他们的任务。
在社会变迁和个体行动的互动中,法律的制度供给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划定和利益平衡设定,关乎每个个体的正义体验,也关乎法律是否充分考虑了社会变迁的背景,要避免完全由个体为社会转型买单。考察我国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破产案例,各类主体会深深受到他们所在“场域”隐含的规则的制约,在个案中一些非制度化因素(如基于维稳考虑进行的利益平衡)会被纳入法定程序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构建功能。
(四)工资的范围界定立场:从解释到诠释
立法者的愿意可以通过字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来获得。如果没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具体理解、阐明和适用,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法律解释学的立场强调科学、实证、分析的学科基础,强调解释对象的制定法规范性,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从我国法律实践角度来看,在完全“市场化”的法治环境中,《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是清晰的,工资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基本是清晰的,社会公众也都能够接受司法判决结合当前情景对工资范围的界定。但针对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的破产,这里存在着独特的中国国情和浓郁的“地方性知识”,就不得不重新审视工资概念的意义了。此刻不能仅仅探寻立法者的原意,还要在与立法者的对话中探究性地造法,使规范与个案相互调适,达到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结论。这要求判断者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循环往复,立足主体间性,形成原则-概念-制度-秩序逻辑融贯的法律体系,进行实质判断,最终使得每一个职工的工资债权及工资性质的权益都能被合法保护,突破时间对工资概念在理解和认定上的制约。
当代中国正当性司法裁决的“基本形象呈现出超越机械司法/形式理性,而迈向现代性反思后的社会学司法/实践理性的正义”。在法律诠释学立场上,法律文本不是一个自在的客体,这个客体在任何时候都传达给法律适用者。法律更像一个法院,每断一案对此总有新的理解总谱。对法律的阅读和适用,不是纯复制或者复述,而总是一个创造行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单位,并不具备程序化的抽象社会特征,很多传统对团体的理解也不当然地对其适用。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破产实际上是将多次利益平衡予以一次性解决,但“市场化”却有其特定的适用“边界”。在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中,发生过的很多问题今天都无法想象,如长期放假人员、老工伤、60年代精简人员、基于物价上涨的退休职工统筹外工资、内退、停薪留职等人员,这是活生生的现实,也是在重整中不能无视且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中,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只有放置在利益的层次结构中进行衡量,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的公正和妥当”,对工资概念的反思和重构,考验着司法对于个案以及社会的回应能力。。从对工资概念进行历史关注和人文解读的诠释立场,将对工资范围的判断放置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循环往复,实现个别正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谋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法律效果得到社会效果的检验和认同。

律师简介:
王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和研究方向:债务重组、公司法、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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