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国化困境之破除——探索科学8P62(1)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国化困境之破除
吴 楠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项较为新型的法律制度,是来自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在与我国刑事司法案件具体问题的相互融合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而该制度的立法基础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现实问题,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合法 权益。因此,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中国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去解决。目前,该制度在中国化的过程中表现出三大问题:第一,该制度缺乏基本刑事制度理念,也就是说该制度的很多理念与我国基础刑事制度理念不符合。第二,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第三,该制度能否与我国刑事制度构建相同评价标准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并解决。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国化;困境;解决方案
从 2020 年 3 月开始,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开始了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第一轮试点工作,可以说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在一年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并且在许多大城市中也开始进一步推广该制度,该制度在实践中也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但是,该制度终究是来源于其他国家,从本质上来说,一些制度观念在与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冲突,虽然我国在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不断地与本土司法制度进行磨合,但是这种磨合程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基于当前我国在推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尝试从构建和谐理念以及完善制度的适用程序等方面,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入中国化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一、目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困境
(一)基础刑事理念的缺失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涉案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选择主动权,可以说给了企业更多权利,在构建符合常规的刑事合规体系后,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这样的制度确实可以更加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观念中,对于企业刑事责任是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来判断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必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一来,可以对于企业的相关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对其他企业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讲能够从消极方面来预防企业的犯罪行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用合规制度来减免刑事责任,这与我国当前刑事责任追究理念是冲突的。因此,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其基本理念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正处于试用阶段,与我国现有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还需要有更好地衔接方法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在审查阶段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而企业在侦查阶段因为被采取强制侦查措施,对企业生经营的消极影响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其覆盖范围目前还明显不够。其次,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企业考察期设置与我国法律中企业认罪认罚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方式和时间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前者实施是在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监管,从而使其达到最终的目标,后者更倾向于在短时间内通过司法程序快速解决企业的刑事责任。最后,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区域开展不同的监管模式,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中国化。
二、构建合理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理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主要是采用传统刑事理念,对于刑事犯罪既能够在打击的情况下形成震慑作用,也就是消极的预防理论。这种传统刑事责任理念就是能够最大化地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定量定性地判定其刑事责任,又能够使得企业在刑事责任中获得应有惩罚,从而对于其他企业发展形成一个强大的威慑。当然,这种刑事责任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相关刑事责任人,而是通过这种方式确立公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同,对于基本发展理念的认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很显然,这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有冲突的。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弱化了刑法的制裁功能,通过减轻刑事罪责来进一步积极地推动企业的发展。因此,在这种积极的预防理论下,虽然涉案企业触犯了相关刑法法规,但是其应该享有尊重现有刑法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对于企业能够更好地认同并尊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刑事责任,通过合规制度使企业形成良性发展,预防类似的刑事案件发生。通过这种方式,给予企业更多选择权和更加开放的刑事制裁结果,这也是在逐步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发展体系。只要企业能够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内部也会逐渐减少犯罪行为,不断提高法治社会的合规发展。
三、构建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合作模式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外来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法律问题处理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由于其适用范畴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需要将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虽然给予了涉案企业更多选择权和人性化服务,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给企业更多的机会,使企业在合规发展中认识到自己的刑事责任,通过在合规制度下不断地改进和发展。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刑事责任追究减少,就使得很多企业肆意妄为,利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逃避相关法律制裁。可以说,如果能够将这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于企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企业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可以在合适范围内对企业实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很多企业能够在合规制度下不断地完善自己,改变自己,从而使合规制度可以真正为企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当然,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其在合规制度中无法真正改变,检察机关可以正常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常规起诉,通过一般预防理论来定量定性地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使其真正地能够得到制裁,为其他类似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虽然说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能适用,对于我国来说其内部发展环境较为复杂。对于企业来说,仅仅依靠合规不起诉制度还不够,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作为最后的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兴的刑事制度,对于企业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在中国法律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需要结合中国企业发展和国内实际情况,从理念上改变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弱势,利用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优势,使其能够与中国化法律制度更好地融合在一起。进而推动我国企业发展和法律法规地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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