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诉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显著性和知名度;足以混淆

承办律师:邱娜

基本案情: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系“大板”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糕、冰棍、冰淇淋等。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曾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系知名品牌。

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自2013年5月开始,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一种标有“东北大板”字样的、与俗称的“冰棍”、“雪糕”外形相同的冷饮食品。该种产品为具有几种口味的系列产品,每个产品均带有一外包装,食用时必须先除去该外包装。该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均在正面居中处顺着产品长度方向标有“东北大板”四字,所有该“东北大板”字体均与“大板”商标的印刷黑体字字体相同。该“东北大板”四字正视左侧为被告某某公司享有的“某某”商标,该“东北大板”四字字体尺度均大于该包装上的其他文字和图案。

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冷饮产品外包装字样突出使用“大板”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将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令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将“大板”商标有偿转让给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

案件亮点: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虽起诉请求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但案件双方并未仅着眼于侵权及获得赔偿,而是找到了新的平衡点,经过双方协商,超越诉讼请求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中重要的竞争手段。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生产销售“某某”牌系列冰淇淋为主。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设备,自建厂以来,始终本着“树百年品牌,品天地良心”的宗旨,树立了“某某”知名品牌的形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占有率的提高,2012年11月“某某”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品牌。案涉侵权产品系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2013年5月推出的主打商品,销售区域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南京、太原、无锡、苏州、合肥、济南、杭州、常州、唐山、武汉、长沙、徐州、扬州、荆州、宁波、义乌、保定等多地。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无疑是对其商誉的巨大打击。并且如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停止使用“大板”表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大板”标识的产品,损失将不可估量,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陷入困境。而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虽作为商标权利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近期已经不再使用“大板”商标标识生产销售产品。

因此双方立足于案件却又脱离案件本身,经过双方及法院的共同努力,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将“大板”商标有偿转让给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既维护了沈阳某某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大庆市某某冰淇淋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少其损失,使企业能够更好的经营存续,同时节约了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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