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贺某、XX海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标题】  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贺某、XX海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   实体权利   优先受偿权  排除执行   

【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是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并可以排除执行。本案中审查的是XX商业管理公司对被执行标的即涉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首先法院要查明案涉的被执行房产的产权情况,并审查XX商业管理公司为何在竞拍成功后未缴纳全部拍卖款项、未取得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进而确认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另,如果XX商业管理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等,其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两级法院对上述问题高度一致,即认为未取得拍卖成交裁定,不能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能阻却执行。

【基本案情】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贺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本案是因贺某以XX渔业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并查封了案涉房屋,XX商业管理公司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而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01年6月26日,XX房屋开发公司(案外人)与XX渔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XX渔业公司购买XX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转让款总计7600万元。合同签订后,XX海洋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在XX房屋开发公司的配合下,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他人贷款担保,案涉房屋因转让、贷款抵押担保等问题,发生多起诉讼,有多份判决,涉诉情况复杂。而XX管理公司是通过受让银行债权的方式取得针对XX海洋公司的债权,一并享有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拍卖案涉房屋,同时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2011年11月,XX管理公司竞拍成功,并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其在以原有债权抵扣拍卖款项后,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仍有部分拍卖款项未支付,后以案涉房屋因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由不缴纳拍卖款,执行法院因此未向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2015年7月,贺某通过购买债权的方式受让了针对XX渔业公司的债权,并申请查封了XX渔业公司的案涉房屋。XX管理公司以其对案涉房屋经拍卖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一审法院驳回XX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XX商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两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是XX商业管理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经过对案涉房屋权属情况、涉诉情况的全面审查,两级法院均认为:XX商业管理公司因未缴纳全部拍卖款项未取得拍卖成交裁定书,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阻却执行;而抵押权只是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第二款

 

【律师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而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一般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等,而确认案外人是否具有上述权利,还要审查案外人涉及的相关权利取得的方式,程序等,以确认是否取得相关权利。本案中,涉及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即通过法院强制拍卖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全部拍卖款项,执行法院无权下发拍卖成交裁定书,此种通过法院拍卖程序竞拍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是确认拍卖标的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因此未取得成交裁定书,所有权不能发生变化,执行法院是有权重新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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