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某区房产局、沈阳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合同纠纷案

沈阳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某区房产局、沈阳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承办律师:曹远军、胡光磊、韩佳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原告沈阳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沈阳市某区房产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被告”)签订《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原告所有的某地块进行征收,拆迁补偿款于2008年11月之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36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主动拆迁了生产厂房等设施,配合政府进行土地清理、腾迁场地等事宜并将涉案土地及土地证一并移交至房产局。二被告仅支付补偿款2700万元,拖欠2666万元补偿款未予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诉讼。后经过团队律师的努力,本案本人定位民事合同纠纷并胜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阳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某区房产局、沈阳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辽01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驳回辰某某公司的起诉。辰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辽民终147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辰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辽01民再144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沈阳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后某区房产局、某区征收补偿中心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院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21)辽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同时,相较于一般民事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订立、履行乃至解除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上述特点决定了在审理此类协议纠纷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形。如何准确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在本案最初起诉之时,律师准确辨明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在当时背景下,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典型意义:
土地安置补偿涉及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案件时更应当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进行实体审理,不能简单驳回。如果经审查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按民事案件予以继续审查。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后,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反复沟通,最终扭转逆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辰某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就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律师心得: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但实体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已达成,且二被告已经实际履行部分支付义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协议双方就协议效力存在争议,理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审理而法院却视而不见。本案经过原告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再审裁定结果认定本案应按民事案件处理,沈阳中院再审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房屋、土地拆迁征收补偿类案件,双方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真实有效的,应当按民事争议处理,这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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