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劳动关系;总承包单位、农民工

承办律师:赵志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贵阳恒大公司与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某工程施工合同,贵阳恒大公司为发包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后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恒大项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由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为整个项目工程独自提供资金、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全部施工要素,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为施工人员支付工资。

2021年10月14日,贵阳市花溪区劳监大队向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1年12月1日,发包方(花溪区住建局接管)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了人民币65万余元,收到款项后,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将该账户中的53万余元代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11.6万余元未代支付。

2022年6月29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刑事立案;2023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在阅卷、听取法定代表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后,认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应不构成犯罪,于是就本案定性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并递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2024年4月,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并建议侦查机关对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终止侦查。后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案件亮点:

    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定性、刑民及刑行交叉、建设工程领域刑事风险等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承办律师根据理论知识和业务经验,对本案进行体系化、结构化分析,使无罪辩点充分、扼要、扎实,最终无罪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支持,并建议侦查机关对当事人终止侦查。本案对长期存在的建设工程领域因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所引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具有一定的参照和指导意义。

典型意义:

一、刑法解释学角度认定犯罪主体——文义解释与学理解释相结合,论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限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笔法官在《<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解释》第1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为劳动报酬, 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

综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法官的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换言之,如果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便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该罪。

二、明晰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履行相关代支付程序便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4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的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因此在使用专用账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履行一系列程序,但是不能因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代支付工资并履行相关代支付程序便据此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具有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先行清偿、垫付农民工工资等义务,均属于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所做的特别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仅仅是赋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支付、先行清偿的责任,并非对于劳动关系认定所作的特别规定。认定劳动关系,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具体认定。概言之,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使用该账户代支付农民工工资是行政法规作出的关于代为支付的特别规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部门规定的两个不同问题,不能用前者直接认定后者。

本案中,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向农民工代支付工资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但是不能据此认定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认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账户代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就认定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是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

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行政意义上的先行清偿、垫付责任而确定刑法意义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确定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只能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4款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 号)第3条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垫付责任并非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而且从条文中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先行清偿、垫付后具有追偿权的规定中也可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最终责任人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单位或实际施工人。

前述已阐明,在刑法意义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那么,是否可以突破该原则认为对劳动者具有先行清偿、垫付责任的行政意义上的义务主体也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呢?不能,刑法是公法中最为严厉的严刑峻法,其适用上应具有谦抑性,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如果突破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不仅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后果,还会给国民造成难以预知的恐慌。

本案中,即使从行政责任上认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先行清偿、垫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但这仅仅是行政责任,不能据此认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四、案件定性应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结构化思维——“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并非主体要件,不应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单位就必然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且基于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垫付责任的责令支付仅具有行政法意义,不具有刑法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逃避支付’或‘能付不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是刑法规定的该罪名的客观行为表现,而非确定犯罪主体的条件。如果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单位或个人就必然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考虑该罪主体要件要求的须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那便是混淆了刑法罪名“主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的错误法律适用。

另,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监察部门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垫付责任而向其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具有刑法意义。具有刑法意义的责令支付仅限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依据的是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垫付责任,该责令支付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两个性质的行为。

总之,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不能直接替代或免除公安、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审查。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与刑法的定罪标准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律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定性的判断应充分运用无罪推定思维,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运用无罪推定思维以及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应掌握体系化、结构化的分析案件能力。换言之,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可以选择适用“四要件”、“三阶层”或者“两阶层”理论,也可以结合运用,但无论选择适用何种理论,均应始终紧扣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下,不应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案件,否则很难有效地判断出关键、有效的辩护要点。

本案中,从“四要件”理论便很容易判断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并非案涉农民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应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无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行政法规是否具有代为清偿、代为支付的义务,其均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罪刑法定原则永远都是刑法的“帝王原则”。

另外,正如周光权教授所言:“行刑衔接案件需要关注前置法,但并不等于前置法对于犯罪认定有根本性、实质性制约。罪刑法定,当然意味着犯罪、刑罚均只能由刑法来决定,而不是由前置的民商法、行政法所决定。如果认为前置法负责定性,刑事法只做定量判断,就势必会降低刑法上违法性判断的价值,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对于我们经常谈到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刑民交叉”还是“刑行交叉”,亦或是“刑民行交叉”,只要能够充分运用无罪推定思维、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结构化、体系化分析案件思维,均能够精准地判断出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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