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涉嫌包庇犯罪案

房某涉嫌包庇犯罪案

关键词:滥包庇犯罪;疑罪从无;无罪辩护

承办律师:杨兴权

基本案情:

本案案件性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案情复杂,共涉及74名被告人、2家被告单位。杨兴权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所代理的被告人房某系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在一审当中,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房某在本溪市金鼎酒店聚众斗殴案中,帮助袁某打探情况;在袁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帮助传递消息,使袁某逃避打击;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时,不但不实施抓捕,反而努力帮助其撤网。袁某对房某除了利用亲缘关系维系之外,还给予巨额经济利益作为回报,先后为其购买高级汽车两辆,住宅一套,平时三万、五万消费均由袁某提供。”判决被告人房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房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兴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中与被告人房某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提出了:“一审认定房某包庇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上诉请求,并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亮点:

本案二审程序中,杨兴权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房某在金鼎酒店聚众斗殴案中,帮助袁某“打探情况”,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成立。

关于此项事实,直接的当事人袁某没有证明指派,房某没有承认受指派。杜某的“听说”属于传来证据,杨某的“应该”是推测、臆测性质的证据,且此二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定案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二)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房某在袁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帮助传递消息,使袁某逃避打击”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

在永丰派出所,袁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证明房某“里出外进地活动”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且派出所所长张某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并证明他和房某不认识;本案案卷中没有为袁某抵罪的梁某的证言,无法证明房某在此关键环节做工作,且有证据证明本案中使某逃避打击的主要作用人是洪某。

(三)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房某“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时,不但不实施抓捕,反而努力帮助其撤销网上追讨”的证据不能成立。

王某强调的“袁某找房某办撤网”一事,其并非直接听到二人对话,且袁某对此明确予以否认,房某亦始终否认做过此事;周某的笔录只能证明房某曾向其咨询自首能否撤网但被其回绝,无法证明房某为撤网实施行为、发挥作用,且撤网程序严格,无一经办人员证实房某曾为此事与他们联络。

综上: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房某构成包庇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依法判决房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五年,过程曲折

房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4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罪。在追求无罪的艰难道路上,被告人及辩护人从未放弃努力,最终赢得了法院公正的判决。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一审宣判后,有2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最终4人被改判,而房某二审改判无罪,不仅为自己正名,也使得其可以光明磊落地继续从事热爱的警察职业。辩护人杨兴权律师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使房某避免了蒙冤,也为社会减少了一份不稳定因素。所以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不俗的贡献,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判决不仅为房某带来了新生,也为社会公正树立了典范,展现了法律的力量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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