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B买卖合同纠纷案

A诉B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销售欺诈;告知义务;惩罚性赔偿

承办律师:金陆

基本案情:

A于X年X月X日在B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化妆品。该化妆品产地为韩国,其外包装上未附中文标签,未用中文对商品的品名、生产厂家厂名厂址、保质期等进行说明。A下单后,B于当日进行配货并通过物流向A发货,A收货后以化妆品上无中文标识为由,主张销售欺诈,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B退还X元货款,并按购物款的10倍赔偿损失;2.判决B向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3.判决B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B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判决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网络购物作为信息时代的衍生品,其给人们带来很多便捷。人们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时,更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商品。A在被告B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化妆品,双方通过网络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B销售给原告A的化妆品生产产地为韩国,商品外包装未粘贴中文标签,未使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等商品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为禁止在中国国内流通的商品。现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货返款并按照商品价款的进行赔偿的主张,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返还货款,支持三倍赔偿。

二审法院:A在明知案涉产品为代购产品,无法提供中文标识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行为并索要惩罚性赔偿,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因此,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其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本案中,B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庭审中紧紧围绕销售者不存在欺诈进行阐述及举证。首先,淘宝网店名即为“XX代购店”,经营代购商品,且店名有淘宝“全球购”显著标志。其次,淘宝店铺页面里宝贝详情中明确注明了案涉商品产地韩国、采购地韩国,案涉产品功效、使用方法。同时在淘宝页面中展示了代购人员的护照、通行证、代购过程等照片。第三,上传了产品外观图片(无中文标签和说明)进行展示,已经对商品的名称、特征、产地、组成成分和使用方法等均作了详细的中文说明。上述事实均说明B已经对产品如实进行了介绍,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情况,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关于三倍赔偿之规定。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须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方可认定为欺诈行为。简单来讲,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经营者如已经对产品如实进行了介绍,则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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