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刘凯,男,汉族,中共党员、三级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青年委员。
工作业绩:
刘凯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一)刑事案件:
1.担任辽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诬告陷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辩护律师,一审判决无罪。
2.担任辽宁某公司财务人员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辩护律师,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担任原昌图县某高级中学副校长赵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减少罪名。
4.担任辽宁某公司商务人员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辩护律师,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民商案件:
1.担任某知名网红姜某某与浙江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代理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一千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2.担任程某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代理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担任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实业公司等共计7个诉讼主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历经四次诉讼程序的被告代理人,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近千万的诉讼请求。
4.担任王某与刘某等9个诉讼主体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代理人,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担任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被告代理人,开庭后,原告撤诉。
6.担任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某炭素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代理人,调解由4千余万元标的额改为支付350万元。
7.担任刘某等4人诉北票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人,判决赔偿全部损失超100万元。
8.担任刘某与朱某、刘某某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原告代理人,再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超千万元。
9.担任殷某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代理人,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超千万元。
10.担任营口某公司与王某、张某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代理人,再审改判原两审判决。
11.担任周某1、段某与周某2继承纠纷案件二被告代理人,历经6次法律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200万元。
(三)行政案件:
1.担任铁岭市清河区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并行政赔偿案件原告代理人,诉讼历时6年,判决政府赔偿原告3400余万元。
2.担任王某与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上海市公安局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社会职位
1.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门委员会秘书长
2.沈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3.辽宁卫视金牌律师团栏目金牌律师
4.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
5.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法律顾问
6.沈阳市警察协会特邀法律援助律师
7.沈阳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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