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件
2025-12-18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承办律师:刘钦群
基本案情:
客户离职前任某地产公司销售副总监,主管公司项目销售营销,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客户的年薪构成:每月税前基本工资+季度补贴+年末奖金(完成既定全年销售目标)。
2020年6月16日,公司向客户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客户于2020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1、谎报对外付款合同收款公司;2、谎报个人商铺租赁合同内容;3、业务招待费报销弄虚作假;4、商铺招商工作中违反公司流程,未经审批,越权行使职能;5、未诚实履行工作职责及销售任务严重不达标;6、多次出现工作失误等,并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若干条规定主张有权单方解除与客户的劳动关系,客户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认为该《通知书》构成违法解除,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补贴款、报销费用等。
刘钦群律师接收本案委托后,首先对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列明的解除理由进行分析,公司所列解除理由众多,需要针对各项详尽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证据,最终针对各项解除理由一一击破,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案件亮点:通过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详尽组织证据一一证明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针对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确列举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解除理由一一进行调取、组织证据,本案中,经过调查取证、组织证据,最终使得法庭认定:1、客户所在的营销部工作人员报批《某公司费用申请》虽然公司名称错误,但上报的《合同付款申请表》及发票中写明的收款单位名称与被告的实际付款账号一致因此原告在提报材料时不存在隐瞒付款方名称的故意;2、客户租赁某商铺之租赁合同先后进行了修改,导致前后两份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但租金标准未变化;营销部的经办人员先后多次按集团要求修改合同并履行审批流程,客户不存在谎报行为;3、客户提供的招待费相关申请、审批材料均有营销部经办人、客户、总经理签字确认,所附发票准确无误。被告上述材料虚假提供证据予以佐证;4、被告早在约两年前自认已知晓上述两家商铺在未经集团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便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情形,但并未说明是原告造成的,也未对其进行处理,相关租赁合同亦有该公司公章证明认可案外人收取物业费故公司该项解除理由不成立5、公司未能证明客户有不胜任工作情形,且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客户进行相关培训。综上公司单方面向客户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构成违法解除,最终为客户争取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补贴款、报销款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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