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第三人于A、于B治安行政处罚纠纷

一、关键词:
行政、治安行政处罚纠纷、程序违法、撤销
二、裁判要点:
本案属于行政纠纷,首先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及处罚依据。本案案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案件审理严重超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三、基本案情:
原告系医大一院医生,第三人于A、于B系患者家属。2015年10月31日晚,张某值班过程中,于A、于B因对张某的答复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在张某欲离开时,于A、于B阻拦,张某推开二人。纠纷中,于A、于B先后倒地。报警后,某派出所将张某、于A、于B及王某某等人带回询问调查。其中,王某某作为证人,其本身属于参与纠纷一方。经司法鉴定,于A、于B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鉴定意见作出后,某派出所未向张某书面送达鉴定意见书,仅口头告知,张某随即申请重新鉴定,但始终未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亦未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本案自2015年发生至2018年7月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超期。

四、裁判结果:
1.撤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沈公和(治)行罚决字[2018]1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沈公(和)复字[2018]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裁判理由:
1.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问题:被告某派出所认定的事实除依据第三人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外,仅有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但王某某作为参与案涉纠纷一方,不能客观还原现场情况,且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某派出所认定“原告张某将第三人于A推倒”,证据不足。
2.关于本案鉴定意见的问题:被告某派出所没有提供其已将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依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张某的相关证据,但张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其向办案单位某派出所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某派出所未对是否重新鉴定及理由作出决定,没有充分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综上,被告某派出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七、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行政纠纷案件,对于“医闹”纠纷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更谨慎、更细致。本案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因鉴定意见未有效送达、超期处罚而导致的程序违法,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决定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依法严格适用了行政法律法规审理本案,并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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