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琴诉杨林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12-25
苏X琴诉杨X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租赁关系;鉴定;火灾;事故责任划分
承办律师:胡X磊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温室大棚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的2个温室大棚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止,原告负责提供看护房、大棚后墙、钢筋架子、卷帘机、井、水泵等设备,其他生产设备由被告提供;在合同期内被告造成原告投入的设施损坏,包括火灾等自然灾害全部由被告承担”。2021年4月9日,被告在使用温室大棚期间,大棚起火,原告主张火灾将最北侧的两个大棚全部烧毁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25000元。此事故经苏家屯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被告主张起火期间,其并未使用电气设备,起火原因为大棚内原有电线老化所致。与被告无关。被告租赁大棚为存放施工设备、材料及配件使用,火灾导致被告存放的物品全部烧毁,直接损失250000元。本案中,办案律师代理被告。
案件亮点:本案原告共起诉过两次,第一次起诉于2021年5月。诉讼中,被告听取办案律师建议提起了反诉。经走访火灾现场,办案律师了解了起火大棚的大致结构,起火点的大概位置。并进行了拍照、录像,事后进行了现场图的绘制等,便于法院了解现场情况。同时,因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记载:“起火部位位于苏凤琴家最北侧第一个大棚的东部区域;起火点为该大棚内北侧距东墙边约27米处,起火原因为该大棚内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而未载明起火的具体设备及具体是不是因为被告使用电气不当所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律师到苏家屯消防大队调取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笔录记载:“二十五至二十九米范围内顶部钢筋架子下部氧化重于上部。在北侧墙边多处发现熔断铝线,未发现其他点火源或其他通电设备。”该勘验笔录对于被告而言较为有利。诉中,法院曾三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及被告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三次均因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而退卷,后邻近年末,原告撤诉,我方撤回反诉。第一次起诉结案后,委托人询问办案律师是否可以将烧毁的设备等移除大棚,以避免继续占用原告大棚,造成租金损失。办案律师提示风险后,委托人移出清退。2022年初原告再次起诉。开庭时,办案律师告知了承办法官,第一次起诉时三次委托三次退卷的情况,并将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主张电线老化曾要求原告更换电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最终法院认为现依据火灾认定及现场勘验笔录无法认定原告大棚发生火灾系被告使用大棚内电气不当所致,故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虽然案件不大,但这类案件比较典型,出租人作为农户一般较为弱势,法官通常会予以适当照顾。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酌定损失数额,判令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尤其是本案这种责任认定不是很明晰的情况。本案以调取到的证据为突破口,结合现场演示图片,让法官知道,起火原因就是电线老化,同时结合我方现场损失的照片,让法官知道,我方受到的损失更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判令我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抓住法官心态办案较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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