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再审被申请人)诉杨某某(再审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12-25
曹某某(再审被申请人)诉杨某某(再审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借贷关系、抵押
【裁判要点】 第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第二,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履行。
【基本案情】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某某主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2011年5月2日向其借款90万元,并签署借据、收据、还款承诺。而再审申请人主张不存在借贷事实,其所签署文件系2011年3月28日为其儿子贺某某向被申请人借款做抵押担保时,签署了被申请人提供的空白制式文件,后经被申请人变造日期而来。
本案经一、二审,均支持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后申请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结果】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间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与被申请人有借贷关系的实际用款人为申请人儿子,申请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及用款人,与被申请人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且被申请人主张的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常理、逻辑及交易习惯,借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观点】本案系被申请人变造证据、虚构借贷事实的恶意诉讼,被申请人专业从事“套路贷”多年,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利用申请人所签署的空白文书,发起恶意诉讼以达到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代理人于再审审理中,利用被申请人历次庭审表述中的漏洞,结合双方交易习惯、社会常理及行为逻辑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最终得到再审法院的认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自2014年一审,至2018年12月再审审结,历经四载,辗转于基层到高院三级法院,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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