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PARTNER

贾佳宇/  合伙人


教育背景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成果

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

经办多起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专案,深受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

曾担任李某(系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刑期在十五年左右。通过辩护人与法院的积极不懈沟通并向法院提交李某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仅判处李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期仅为四年六个月。

曾担任孟某某(系一级监狱某科室科长)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辩护人与办案单位的积极沟通并提交律师意见,最终办案单位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

曾担任邱某某涉嫌逃避商检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与法院的积极不懈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判处邱某某缓刑。

曾担任蒋某某(系某国企公司总经理)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挪用公款金额为1亿余元,贪污金额为1000万元,受贿金额为100万元。通过辩护人与法院的积极不懈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蒋某某三个罪名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八年。

曾担任高某某(系某军工企业项目经理)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与公诉机关、法院的积极不懈沟通,公诉机关最终撤回起诉。

曾在苏某某诉广东某金属科技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发回重审后二审程序中担任广东某金属科技公司的代理人。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金属科技公司向苏某某支付居间费346万余元。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历经数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346万余元。

曾在抚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绥中县某水库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中担任绥中县某水库建设管理局的代理人。通过与法官的积极不懈沟通,历经数次庭审,使案件顺利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并最终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

曾在周某某诉某国企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某国企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与法院的积极不懈沟通并提交代理意见,历经数次庭审,法院最终采信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社会职务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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