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伙人SENIOR PARTNER

刘宏/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山大学 硕士研究生
工作成果
刘宏律师为同方所创始合伙人,自执业以来,为5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承办了诉讼及非诉案件。        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1、为大连一方房地产公司办理政府退地款案,诉讼金额达十五亿元,且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将判决款项十五亿元左右基本执行到位。
2、为江苏南通二建索要工程款案件数件,金额达十五亿元,该拖欠工程款已基本执行回款到位。曾为江苏苏宁电器集团(上市公司)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
3、曾代理某影视公司与某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件,充分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曾被四川五粮液酒业公司授权在辽宁地区打假的唯一律师,充分保护了五粮液公司的合法权利。
5、刘宏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种民商事诉讼案件近几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亿元。
刘宏律师除承办涉外民商事案件之外,还曾先后担任过沈阳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沈阳通利公交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阳电视台、沈阳有线电视台、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合资沈阳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分行、荣富集团、沈阳通利公交集团(港资)本溪市地税局、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数十家中外大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现仍然担任沈阳中兴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本溪市地税局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投资、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刘宏律师为同方所创始合伙人,自执业以来,为5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承办了诉讼及非诉案件。        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1、为大连一方房地产公司办理政府退地款案,诉讼金额达十五亿元,且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将判决款项十五亿元左右基本执行到位。
2、为江苏南通二建索要工程款案件数件,金额达十五亿元,该拖欠工程款已基本执行回款到位。曾为江苏苏宁电器集团(上市公司)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
3、曾代理某影视公司与某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件,充分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曾被四川五粮液酒业公司授权在辽宁地区打假的唯一律师,充分保护了五粮液公司的合法权利。
5、刘宏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种民商事诉讼案件近几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亿元。
刘宏律师除承办涉外民商事案件之外,还曾先后担任过沈阳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沈阳通利公交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阳电视台、沈阳有线电视台、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合资沈阳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分行、荣富集团、沈阳通利公交集团(港资)本溪市地税局、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数十家中外大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现仍然担任沈阳中兴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本溪市地税局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投资、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社会职务
曾任职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曾参与组织、研究全省部分疑难经济纠纷案件及对下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指导,分管辽南地区(大连、营口、鞍山、辽阳)中级法院的经济审判指导工作,一九九七年由刘宏审理的《不得转让的汇票能否质押》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案例选集。
所获荣誉
二〇〇四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为首批诚信律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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