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国际法律事务领域

MCM控股公司诉王某、某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律师介绍】
王喜毓,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诉讼、公司业务、破产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在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为众多客户提供法律支持,在建筑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裁判要点】
MCM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从某商城东XX号商铺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所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均在MCM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范围内,经营者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王某系某商城的商户,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某贸易公司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有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检查监控等法定义务。在MCM公司书面致函明确告知某贸易公司涉案摊位等经营商户在其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后,某贸易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市场内发生的涉案侵权销售行为,致使MCM公司在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从王某经营的涉案摊位购得涉案侵权商品。故某贸易公司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被告王某的摊位存在侵权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便利条件,某贸易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亦属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MCM品牌于1976年始创于德国慕尼黑,是高端皮具、饰品等产品的设计商和制造商,MCM公司是“”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MCM公司仅通过直营销售网络销售其产品,该直营销售网络包括原告官方网站以及该网站所列专卖店。截至目前,MCM公司在中国大陆主要城市设立了90余家专卖店,选址均为当地知名的高档商场,遍布中国大陆一线、二线城市,形成了良好的实体宣传和销售平台。
2016年2月25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商城东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2016年4月18日,MCM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警告函,将某商城东XX号商铺售假事实明确告知某贸易公司,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商户售假,并在市场内进行大检查,彻底查处其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6年6月27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在某商城东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钱夹一个,成交价格人民币400元。被告某商城东XX号商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某贸易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某商城东XX号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为保护MCM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某贸易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MCM公司的注册地为瑞士,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MCM公司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关于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MCM公司经注册取得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MCM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从某商城东XX号商铺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所印标识与原告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均在MCM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范围内,XX号商铺的经营者王某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某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王某系辽展服装城的商户,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某贸易公司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有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检查监控等法定义务。在MCM公司书面致函明确告知某贸易公司涉案摊位等经营商户在其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后,某贸易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市场内发生的涉案侵权销售行为,致使MCM公司在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从王某经营的涉案摊位购得涉案侵权商品。故某贸易公司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被告王某的摊位存在侵权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便利条件,某贸易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亦属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所致MCM公司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贸易公司提出的其已尽到相关市场管理、监督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MCM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某商城东XX号商铺、某贸易公司的赔偿数额。某商城东XX号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侵权获利无法查清,因此本案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鉴于MCM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考虑到某商城东XX号商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MCM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过高,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律师观点】  
笔者作为本案中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在接收委托后查阅了卷宗,向当事人核实了相关情况,分析后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唯有从本方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及原告方提出的索赔数额过高作为出发点。虽然最终人民法院判本方承担了连带责任,但赔偿数额在代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充分沟通下数额降到了达到了本方满意的状态。通过本案给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带来一些启示,现分享给大家。
(一)案件的受理
首先应当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在哪个法院立案、审理,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这是需要确定的,以便于后期诉讼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律师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当考虑选择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控制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二)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可知,商标侵权案一般会涉及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求,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应当抽丝剥茧,帮助当事人把握和细化诉求。
  1、停止侵权的范围问题。商标权纠纷在侵权形式和范围上具有多样性,既有可能在侵权商品上,也有可能在广告宣传、LOGO、公司网站、直营门店、销售代理商门店、专卖加盟门店等,因此,在诉讼请求一项中必须明确停止侵权的载体内容及方式,防止漏缺,避免重复起诉或者单次诉讼不能解决类似侵权问题。
  2、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提起诉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应的经济损失,当然这类损失一般难以获得,这就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充分沟通,采取有效方式确定经济损失。
  3、维权费用问题。对于这项费用,在商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用等。
  (三)收集、组织证据、草拟诉状、证据目录准备起诉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在庭审中可以使用,建议提前与公证处联系,收集侵权人员相关的侵权证据,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保存下来,制作相应的公证文书。同时准备好相应的商标权属证明,以此证明原告是合法商标权益人,比如国家商标网上的商标信息、商标证书、商标转让证明等。本案中原告方即通过公正购买的方式两次从某商城东XX号商铺购买涉案商品,以此方式确定证据,最终达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目的。
  (四)案件受理后的庭审准备工作
  在案件被法院受理确定开庭后,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庭审中如何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字母还是两者的组合,与原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达到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扰乱购买者的判断能力;同时可以商标读音方面与原告的商标读音进行比较,读音是否相同,是否用英文字母代替汉语拼音进行混淆。
  2、被告将其使用商标的产品是否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一样,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的主观目的。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根本原因在于商业利益,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购买者对其的信任,搭便车,借助原告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变相销售其商品,以此达到盈利目的,造成了市场上的混乱,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五)案件庭审后的律师工作
  1、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及补充意见。有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后就认为该项工作已经完毕,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及时提交书面的代理词或意见书,有利于法官在写判决时清醒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思路,可以便于法官判案及书写裁判文书。
  2、调解工作。经过庭审,答辩、质证、辩论后,双方之间应该清楚该案件最终的发展方向,在法院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双方有可能会达成调解。因此,在对委托方有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利弊关系,积极促成调解,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终结,发挥调解机制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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