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原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事大学、第三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结果】

陈琳琳及杨雨琪律师受大连海事大学委托,作为本案二审阶段代理人,本案一审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大连三川集团的诉讼请求,驳回海事大学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阶段经代理人重新梳理案件,查找新证据证明原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最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815日作出(2021)辽民终1211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我方上诉请求,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件介绍】

2014年,大连海事大学与大连三川集团就海事大学图书馆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大连三川集团与第三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系联合投标。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出现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包括:

1、八次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导致了逾期竣工,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应由大连三川集团应负责的钢结构深化部分,还是属于额外设计变更应额外付费部分;

2、逾期开工的责任认定,产生的窝工损失由哪方承担;

3、逾期竣工期间,人工费与材料费上涨价差,应采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还是市场网刊价,价差由哪方承担;

4、施工单位未经发包人招标擅自采购材料费用由谁承担;

5、未签字工程单涉及工程量是否实际施工,费用由哪方承担;

6、工程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

7、工程建筑档案丢失,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任由哪方承担。

【代理经过】

代理律师接到本案后,首先整理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资料,并研究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发现一审判决将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提出的选择性鉴定意见作为确定性意见使用,属于严重的事实查明不清。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双方争议的8次设计变更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会议纪要、现场工程会议录音、工程监理日志;通过对比施工单位投标时网刊价、计划开工网刊价、实际开工网刊价、计划竣工网刊价、实际竣工网刊价,发现大连三川集团主张的人工费价差存在多处不合理。代理律师在二审时重新整理提交了12组新证据,并对二审时大连三川集团新证据提供了6组反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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