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事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参谋部与杨某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律师介绍】袁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功办理了多宗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袁欣律师工作作风踏实稳健,工作细致认真,其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曾多次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及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第一、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案涉房屋应否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之父为军职以上干部,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参谋部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29号楼25栋1号的房屋分配给被告父母居住,现被告父母均已过世,案涉房产由被告杨某居住,原告依据《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妥善解决夫妇已故的军职以上干部的子女占用已故干部住房问题的意见》,请求被告杨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费用。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参谋部的起诉。
【裁判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等规定的,案涉房屋为福利房屋,在原、被告未能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律师观点】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既要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又应体现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已故干部子女的关怀,充分考虑了子女占房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因此,不宜简单依据政策做“一刀切”。在军队住房制度深化改革的当下,本案例为后续案例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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